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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公积金提取条件,大连公积金提取流程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2013-11-08 10:42:00

虽然大连公积金已经实施很多年了,但是很多朋友对于大连公积金提取条件、大连公积金提取流程知之甚少,甚至有些朋友不知道如何使用住房公积金,白白浪费这项福利,如果你就是其中一员,那就快来学习一下吧。

一、大连公积金提取条件

第七条 除注销住房公积金帐户外,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且所在单位不得欠缴住房公积金;并且除托管职工外,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为正常缴存状态。

职工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 符合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五)偿还购买个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七)户籍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农业*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

依照前款第(一)、(二)、(三)、(七)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同时注销账户。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依据《继承法》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余额转入住房公积金增值*。

第九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心审核同意,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托管职工享受城镇居民较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50周岁以上的男职工或45周岁以上的女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二年以上未再就业的;

2、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遇到下列突发事件的:

(1)患有《大连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所列重大疾病的;

(2)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严重人身伤害的;

(3)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家庭生活难以为继的;

(5)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较低工资标准,家庭中子女考取国家、省(自治区)、市教育主管和计划部门录取计划内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大学,无力供其就学的。

按照本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不受第十一条限制。

二、大连公积金提取流程

第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完整、准确地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并签章,单位核实有关证件后,加盖单位公章或预留印鉴(托管职工除外)。

(二)职工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及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有关证件到核心办事处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提取后,职工将核心出具的提取回单交单位记账。

符合销户条件的,需填写《住房公积金销户申请单》参照前款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职工按第十三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办事处核准后,需签订委托转账还款协议。

第十七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由本人办理或其配偶代理。由配偶代理提取的,还需出示代理人身份证件、证明代理人与提取人关系的结婚证、*簿等文件及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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