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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公积金贷款条件及贷款额度,日照公积金贷款流程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2013-11-08 11:25:29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运用职工以其所在单位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的房屋抵押贷款。以下是日照公积金贷款条件、日照公积金贷款流程以及日照公积金贷款额度

一、日照公积金贷款条件

第六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日照城镇常住*或有效居留身份;

(三)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已与公积金核心建立正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且申请贷款时处于正常缴存状态,公积金帐户余额不低于12个月的缴存额;

(五)申请人在日照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普通自住住房(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单位集资建房、二手房),申请人应为房屋合同约定的买受人或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产权人;

(六)申请现房二手房贷款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票据自签发之日起不超过一年,申请期房贷款的,商品房购房合同自签署之日起不超过二年;

(七)购买自住住房已交付不低于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作为购房首期付款:

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款比例不得低于30%;购买第2套住房的,*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购买第三套起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八)能够提供公积金核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九)申请人、配偶和担保人须授权公积金核心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个人信用状况;

(十)公积金核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下列情况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以非夫妻关系的共有权人身份购房的;

(二)有不良信用记录或有未清偿大额债务及担保的;

(三)因离婚、死亡、继承、赠与、交换等原因出现财产分割、分析、过户等非房屋买卖交易行为或产权关系不明确的;

(四)夫妻双方不得重复申请公积金贷款,且同一房屋只能申请一次贷款。

二、日照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十六条 贷款额度。公积金贷款属于政策性贷款,按照借款申请人的申请贷款额度和以下限额标准计算确定。申请贷款金额不超过下列限额的,以申请额作为贷款金额;申请额超过下列限额的,以满足下列限额条件计算的金额为贷款金额:

1、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较高限额。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都缴存公积金的,贷款额度较高30万元,单方缴存公积金的,贷款额度较高20万元;

2、按照借款申请人及配偶贷款期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及贷款时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计算可贷额度:公积金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12个月×可贷年限×1.5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15)/2;

3、贷款总额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款或房产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或质押物的90%;

4、贷款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夫妻双方月工资收入的50%;

5、商转公的,不超过商业性住房贷款余额;

6、借用他人款项的不超过债权人提供的双方借款协议、公证的借据载明的债权余额。

第十七条 贷款期限。以满足下列条件计算确定:

1、不得超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长期限25年;

2、贷款年限加借款申请人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综合考虑借款申请人的还款能力、贷款担保方式,贷款年限在法定退休年龄基础上可适当延长5年。担保人可担保年限参照借款申请人可贷年限执行,借款人、担保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销户时间一并延长; 可担保年限超过可贷款年限的以可贷款年限为准;可担保年限低于可贷款年限的,以可担保年限为准;

3、足够代偿能力的第三人担保,*长贷款年限不超过10年,且第三人可担保年限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4、以房屋产权作抵押的,贷款年限不超过土地使用剩余年限;

5、以专业担保公司担保的*长贷款年限不超过10年。

第十八条 贷款利率。公积金贷款执行国家政策性优惠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其中:第2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已经发放的一年期以上贷款,年内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按相应档次利率调整后执行。借款人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归还当期应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三、日照公积金贷款流程

第十九条 贷款申请。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向公积金核心提出贷款申请,领取并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供贷款申请材料。

第2十条 贷款审批。公积金管理部对借款申请人资格资信、购房的真实性、合法性、贷款的安全性等进行贷前审查,邀请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进行面谈,确认符合贷款条件的,签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面谈表、住房公积金贷款查询个人信用信息授权书、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支付授权书,并开具受理单后报公积金核心审批。公积金核心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冻结借款人、配偶、担保人的公积金存款账户并出具《委托贷款通知书》。

第2十一条 合同签订。受委托银行组织借款申请人、配偶、抵押权人、保证人签订借款(保证、抵押)合同和委托扣款协议。借款申请人等所涉及人员应及时持居民身份证亲自到受委托银行签订《日照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办理担保等有关手续。借款申请人接到通知后,超过30日不办理贷款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贷款。

第2十二条 抵押担保。受委托银行指定专人协助抵押人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完毕后《房屋他项权证》由受委托银行妥善保管,然后发放贷款。

第2十三条 质押担保。受委托银行指定专人协助质押人到存款银行或认购银行办理质押手续,质押权利确认书办妥后,质押物和质押权利确认书由受委托银行妥善保管,然后发放贷款。

第2十四条 担保公司担保。由担保公司出具担保证明,到受委托银行办理登记手续。

第2十五条 资金划转。贷款资金划转应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并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贷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将贷款通过受委托银行划转入售房单位(或建造、翻建、大修承担方)或收款人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购买二手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买卖契约原件和契税票据,再通过受委托银行划转入卖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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