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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公积金贷款条件及贷款额度,潍坊公积金贷款流程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2013-11-08 11:29:03

在办理公积金贷款时,很多人总会遇到各式各样的问题。下文就为大家详细介绍潍坊公积金贷款条件、潍坊公积金贷款流程以及潍坊公积金贷款额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潍坊公积金贷款条件

第1条 贷款对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潍坊市城镇常住*;

2、借款人及所在单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至申请公积金贷款前,单位、个人不欠缴;没有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个人按现在的工资基数测算,补交2年以上的公积金,并在贷款期限内连续缴交。

3、购买自住住房申请第2次公积金贷款的,须还清第1次公积金贷款后办理;

4、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稳定的收入来源,信誉良好;

5、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6、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以下简称核心)认可的抵押物或质押物;

7、核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潍坊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2条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确定,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的年龄;接近离、退休年龄,身体状况良好,有稳定收入来源的,男、女按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后各延长5年,即男职工计算为65岁,女职工计算为60岁;一般*长不超过15年。

第三条 贷款额度以下述条件的平均额度为借款人的参考贷款额度:

1、 所购自住住房价款的70%,旧房不能超过房屋价款的50%;

2、 夫妻双方按目前缴存水平计算的住房公积金至离、退休前累计缴存总额的2倍,单身借款人不超过3倍;

3、贷款期限在5年以下的月还款额不超过夫妻双方月收入总额的50%,贷款期限在6年以上的月还款额不超过夫妻双方月收入总额的40%

(不含一年期内的贷款)。

第四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执行。

三、潍坊公积金贷款流程

第五条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抵押加担保、质押等担保方式,借款人根据情况采取贷款担保方式。

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需填写“潍坊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并向核心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的居民身份证、*簿原件及复印件和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

2、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借款人夫妻*不在一个*簿上的要提供结婚证或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书,其他情况的由所在单位或当地派出所出具证明);

3、合法、有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

4、借款人、共同还款人所在单位提供的经济收入证明或偿债能力证明;

5、 借款人已交付不低于30%购房款的有效凭据原件及复印件;

6、有效的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证明;

7、单位及个人公积金账号;

8、管理核心要求借款人提供的其他文件或材料。

第七条 核心对借款人提交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贷款的可行性进行审查,并在收到上述资料10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作出正式答复;经审查同意的,核心委托承办公积金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具体办理贷款手续,由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签定借款合同及从合同(抵押、质押、保证合同等)。

第八条 借款人采用房屋抵押担保方式的,应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担保及其他必要的手续:

1、以现房(包括二手房)作抵押的,借款人持“房屋所有权证书”、购房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房屋财产保险由借款人自愿选择。

2、以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住房作抵押的,由售房单位与核心和受委托银行签定保证合同;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房屋财产保险由借款人自愿选择。

3、借款人采取房屋抵押担保方式的,要有担保公司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与担保公司及受委托银行签定保证合同。

4、对用于抵押房屋价值的确定,新房以购房合同的约定价值为准;组合贷款以管理核心和银行共同认定的价值为准;二手房以评估价及贷款人认定的价值为准。

借款人应在核心规定的时间内将用作抵押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复印件、评估证明、“他项权证书”原件、有关保险单(正本)及保证合同交付受托银行。规定时间内未办妥抵押和担保手续的视为放弃贷款申请。

第九条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房,须是核心认可的楼盘和开发商。

第十条 抵押物权或质押物的审查。审查拟抵押的财产或质押的权利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4条、第37条、第75条的规定,确认抵押物、质押物的权属证明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抵押物评估证明的合法性。

第十一条 借款人收入情况及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审查。审查借款人经济收入证明、借款人的公积金缴交情况及公积金缴存余额是否属实。

第十二条 为确保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安全,对公积金个人贷款实行集体研究审批制度,根据考察人报告上的建议,集体研究决定贷款额度及贷款年限,由法人代表签批。各管理核心要成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审贷委员会,审贷委员会由有关人员组成,县市区不应少于3人。

第十三条 借款人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须将质押权利、凭证交付受托银行,填写“质物交接清单”。

第十四条 贷款资料及手续完备后,核心通知借款人同意发放贷款,并向银行下达委托贷款通知单,将款项分批拨入受托银行专户,受托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和用途,分笔划入为借款人开设的贷款专户,然后由该账户拨入售房单位在受托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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