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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公积金贷款条件及贷款额度,昆明公积金贷款流程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2013-11-09 10:40:31

在办理公积金贷款时,很多人总会遇到各式各样的问题。下文就为大家详细介绍昆明公积金贷款条件、昆明公积金贷款流程以及昆明公积金贷款额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昆明公积金贷款条件

贷款对象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借款人向管理核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的贷款必须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具有昆明常住*或有效居留身份(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有效居留期限);

(三)借款人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及单位按规定,按时、足额为职工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并在申请贷款时,开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满十二个月,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

(五)借款人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借款人必须是购房合同约定的产权人或共有产权人;

(六)借款人同意用昆明产权明晰的房产作抵押,借款人用所购买的期房作抵押的,要有符合规定条件并具备担保资格的法人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或以第三人房产提供抵押担保;

(七)借款人办理质押的,应用国库券、国家核心建设债券、金融债券、AAA级企业债券和个人定期储蓄存单;

(八)借款人购首套自住住房的*款占购房总价款的比例为: 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90平方米的)不得低于20%; 9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不得低于30%(若国家政策规定变更,按变更的政策规定执行);借款人购买第2套自住住房的*款占购房总价款比例不得低于60%;

(九)担保公司提供贷款全程担保;

(十)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昆明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

(一)购买首套自住住房

1、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双职工家庭,夫妻双方所在单位都按规定比例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且开户满12个月,根据借款人家庭的还款能力确定合理的贷款额度,该家庭的贷款较高额度不得超过80万元。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双职工家庭,夫妻双方只有一方所在单位按规定比例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且开户满12个月,根据借款人家庭的还款能力确定合理的贷款额度,该家庭的贷款较高额度不得超过40万元。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单职工其所在单位按规定比例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且开户满12个月,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确定合理的贷款额度,该职工的贷款较高额度不得超过40万元。

2、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职工,借款人父母或同户未婚子女为所购住房产权共有人,且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的,其贷款资格可以合并计算,该家庭的贷款较高额度不得超过80万元。

(二)购买第2套自住住房

1、双职工家庭夫妻双方所在单位都按规定比列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的,且开户满12个月,根据借款人家庭的还款能力确定合理的贷款额度,贷款较高额度不得超过60万元人民币。

2、双职工家庭夫妻双方只一方所在单位按规定比例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的,且开户满12个月,根据借款人家庭的还款能力确定合理的贷款额度,贷款较高额度不得超过30万元人民币。

3、双职工家庭夫妻双方只一方所在单位按规定比例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且开户满12个月,其父母或子女为所购住房的产权共有人、其中有一人以上的单位按规定比例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的,且开户满12个月,根据借款人家庭的还款能力确定合理的贷款额度,贷款较高额度不得超过60万元人民币。上述已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人员,其贷款未还清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4、单职工其所在单位按规定比例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的,且开户满12个月,贷款较高额度不得超过30万元人民币。

5、单职工其所在单位按规定比例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的,且开户满12个月,其父母或子女为所购住房产权共有人、其中有一人以上的单位按规定比例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的,且开户满12个月,根据借款人家庭的还款能力确定合理的贷款额度,贷款较高额度不得超过60万元人民币。上述已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人员,其贷款未还清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贷款期限,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借款人为男职工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60周岁;借款人为女职工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55周岁;其*长贷款期限均不得超过30年。

(二)按国家规定延长工作年限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在计算贷款年限时,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其*长贷款年限不得超过30年。借款人可自愿按抵押物总价或贷款本息合计数购买保险。

三、昆明公积金贷款流程

第八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填写《昆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交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合法的身份证复印件(验证原件);

(二)借款人稳定经济收入证明或偿债能力证明;

(三)借款人购房合同(购房协议)及*款发票复印件(验证原件);

(四)借款人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的,要提供土地、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或证明;

(五)借款人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六)借款人用旧房抵押的要提供具有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的估价报告书;

(七)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八)保证担保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担保人资信证明;

(九)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九条 管理核心同意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后,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质押、保证合同及办理抵(质)押登记和公证手续。

借款人可自愿按抵押物总价或贷款本息合计数购买保险。

第十条 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由贷款人用转账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上;集资合作建房的,贷款人将贷款划转到集资合作建房单位的建房存款账户内。

用于自建、大修、翻建自住住房和通过住房二级市场购买自住住房的,由贷款人将贷款划转到借款人在贷款人开立的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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