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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限购令少有住房认定标准 外省市有房不算

来源:吉屋网   发布时间:2013-11-09 15:35:54

北京国五条细则通知要求坚决抑制投机*性购房。继续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限购措施。自2013年3月31日起,北京户籍成年单身人士在本市未拥有住房的,限购1套住房;对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在本市向其出售住房。

严格购房资格审核,加大执法查处力度。对不如实申报、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的家庭,不予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家庭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5年内不得在本市购买住房。

为什么规定北京户籍单身个人限购一套住房政策

北京市此次从严限购政策,主要是为了进一步实现住房资源的优化配置,在现有条件下,满足更多的刚性自住需求。结合北京人口、资源、环境现状,考虑到单身人士拥有一套住房基本能够满足自住需求,当前对单身人士购买第2套住房进行适当限制,有利于使有限的住房资源配置给更多的急需住房的刚性自住需求,也能抑制部分*投机性需求。

少有住房认定标准如何认定

文号为“国税发[2007]33号”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家庭少有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仅拥有一套住房。而纳税人如果有配偶,配偶名下需在同一区域内没有住房。

这也就是说,如果购房人在京连续缴纳5年社保或个税,名下又没有北京的住宅,之前也没有过在京贷款购买住宅,符合购买一套房的标准,将可以享受首套房的相关优惠。

出售满五年少有住房免征个税

继续严格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基础上,进一步提高第2套住房贷款的*款比例。

3月31日起,对个人转让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信息系统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个人转让住房所得的20%计征;不能核实房屋原值的,依法按照核定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少有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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