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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职工用于了偿住宅贷款的头次提取不再履行“头次提取可包括*款金额”,这是近期记者从吉林市住宅公积金管理核心熟悉到的。
假定一住宅的价钱是50万元,*需要15万元,职工的公积金账户里有10万元,依照未调整前的规定,职工可一次性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10万元充当*款。而在规定调整后,职工将不克不及一次性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10万元充当*款,但职工可在还款一个月后提取12个月的“月供”,假如职工每月需要还住宅贷款2000元,职工可一次性从个人公积金账户提取全年的“月供”2.4万元。
陈处长举例分解了此项策略的变更。规定中的“12期”,指的是一日前按12个月还款的期数。
据吉林市住宅公积金管理核心律例处陈处长介绍,为贯彻落实国度房地产微观调控策略,按照省住宅公积金主管局部的请求,经市住宅公积金三届三次管理委员会审议核准,决议对2012年10月公布实施的《吉林市住宅公积金提取管理门径》第五条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据熟悉,规定编削后,将按“夫妻两边第1次提取在还款12期内(含12期)的,不得超越12期了偿贷款本息额,超越12期的,不得超越实际发生了偿贷款本息额;今后各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越当期了偿贷款本息额” 的规定履行。而在2013年7月1日前签定借债合同的职工,将按原策略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