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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光公积金提取条件,寿光公积金提取流程

来源:吉屋网   发布时间:2015-07-01 00:00:00

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法律严格规定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的义务,公积金贷款也成为众多购房者的一个新房梦,那么在房价高企的*,寿光公积金提取条件需要符合什么要求?寿光公积金提取流程又是怎样的呢?小编*为您一一解答。

一、办理依据: 

1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

二、办理条件

    凡在寿光市行政区域内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符合以下情形,均属受理范围。

1、购买(含二手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具体包括:(1)、购买房产开发商所开发的商品自住住房的。(2)、购买二手自住住房的。(3)、单位集资建设所有权属职工个人所有自住住房的。(4)、因城建动迁房屋需购自住住房的。(5)、职工按村镇规划,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6)、大修自住住房的。(7)、购买法院罚没或法院强制执行抵押自住住房房产的。

2、离休、退休的。

3、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具体包括:(1)、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2)、因辞职、被辞退原因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3)、因考取研究生原因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4)、下岗失业的。(5)、在职期间被判刑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国(境)定居的。

5、调离寿光市的。

6、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7、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过家庭收入15%以上的。

8、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9、职工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患14种重大疾病之一住院治疗,个人负担医疗费在5万元以上的。

三、办理流程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先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经单位核实签署支取意见并加盖财务(或人事劳资)章后,由单位财务(或人事劳资)专职人员于每月25日之前(节假日除外)的每周一、二、三、四(因结息、年底结账需要,每年6月和12月份为20日之前),携带相关材料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以下统称“市核心”)提出支取申请,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工作实际自行确定提交申请的时间(需提供申请人的个人公积金账号及所在单位财务账号)。

2、市核心要及时受理和办结,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办结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支取或者不准支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支取人或经办人。

3、经审核准予支取的,市核心及时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中予以办理;将支取金额划入职工所在单位的银行账户内,职工到单位财务(或人事劳资)部门领取住房公积金。

4、单位因撤销、破产、解散等改制无力重组的单位银行账号注销的,职工提取公积金时需提供:A.个人支取申请(本人签名并按手印、加盖原工作单位财务章) B.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C. 法院等部门的有效法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D. 原工作单位出具的同意将公积金余额打入个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卡的证明  E.职工本人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2份)

5、单位因撤销、破产、解散等改制无力重组,职工无法取得原单位证明和加盖印鉴的,职工应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由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经审核批准后办理提取手续。将住房公积金转至社区(居委会)的财务部门,或持社区(居委会)证明、本人身份证,将住房公积金转至申请人提供的其他单位,由上述单位财务部门再支付给申请人。所需材料:A.个人支取申请(本人签名并按手印) B.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C. 法院等部门的有效法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D. 所在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或同意暂接收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出具的证明函(原件2份,需加盖暂接收单位财务章,并提供接收单位的存款行全称及银行账号)

办理时限

   每月25日之前的每周一、周二、周三、周四受理(6月和12月份为20日之前),市核心自受理之日起当日内作出审批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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