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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住宅公积金贷款经管实施措施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2016-07-12 12:10:06

温州住宅公积金贷款打点实施方式

第1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宅公积金打点条例》、《浙江省住宅公积金条例》,按照《温州市个人住宅公积金贷款打点暂行方式》(温公积金管委〔2006〕4号)的有关规定,连络个人住宅贷款打点的有关规定和我市住宅公积金打点工作的实际,制订本实施方式。

第2条 本实施方式合用于本市郊区和各县(市)的个人住宅公积金贷款的打点。

第三条 温州市住宅公积金打点核心负责全市个人住宅公积金贷款的打点工作,温州市住宅公积金打点核心下设的各打点部和分核心(统称打点机构)负责各自行政地区内的个人住宅公积金贷款的打点和具体营业的打点。

第四条 温州市住宅公积金打点委员会指定的有关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称受托银行)受打点机构的委托具体承办我市个人住宅公积金贷款的发放、收受接收等金融营业。

第2章 贷款器材和前提

第五条 申请个人住宅公积金贷款的器材,必须是已按规定缴存住宅公积金的职工并且是采办、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宅的产权人或公有人。

第六条 职工(称借债人)申请个人住宅公积金贷款还必须同时具备前提:

(一)、贷款时平常接连缴存住宅公积金12个月(以贷款时向前推移计较);

(二)、在本市规模内采办、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宅,其房屋座落的具体位置已理解,有关手续合法、有效,且申请时采办、建造、翻建、大修的时刻在3个月以内;

(三)、有采办、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宅总价款30%(含30%)的自有成本且已落实并插手使用;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超卓的信誉和按规定了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赞成以所采办、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普通住宅动作典质;

(六)、在采办、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普通住宅未打点典质挂号前,能供应打点机构和受托银行认可的其他阶段性担保;

(七)、打点机构和受托银行及上级有关局部规定的其他前提。

第三章 贷款额度和刻日

第七条 贷款额度为三项计较成绩的较低值:

(一)、以借债人及其配头缴存住宅公积金的月人为收入的较高50%的还贷比率(每月还贷本息额占人为收入的比率)计较的较高月还贷款额,从而按不合还款体式格局计较出的贷款额度。

(二)、采办、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宅的房价款或修、建费用总数及评介值(两者取低值)的较高70%的贷款比率计较的贷款限额。

(三)、温州市住宅公积金打点委员会一定的各行政地区的住宅公积金贷款较高额度。

第八条 贷款刻日按照借债人的贷款金额、还款能力和其他相关前提一定,*长不得超越30年(360个月),同时借债人较后一期还款时的年齿不得超越65周岁。

第四章 贷款的担保

第九条 借债人申请个人住宅公积金贷款时,须以所采办、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普通住宅动作取得贷款的担保。如借债人采办、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普通住宅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直接以所采办、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普通住宅典质;如借债人采办、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普通住宅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还应供应贷款申请地其他自有或第三人拥有的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或者由打点机构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房屋建设(开发)单位、房屋买卖中介机构进行阶段性担保。

在贷款期内,经打点机构和受托银行赞成,借债人可按照实际环境更换贷款阶段性担保体式格局及典质物,并按规定打点更换担保手续。

第十条 借债人采办、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普通住宅,典质人与典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典质合同并照章打点住宅典质挂号或预购商品房贷款典质挂号手续。

第十一条 以贷款申请地其他自有住宅或第三人拥有的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动作阶段性典质担保的,其价钱需进行评介确认,典质率较高不得超越评介现值的70%,典质人与典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典质合同并照章打点住宅典质挂号手续。

第十二条 由房屋建设(开发)单位和房屋买卖中介机构供应阶段性保证担保的,房屋建设(开发)单位、房屋买卖中介机构必须与打点机构签订合作和谈并就每借债人签订书面保证合同。

第五章 贷款的了偿体式格局和方式

第十三条 贷款刻日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测验测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贷款刻日在一年的,测验测验按月分期还本付息。借债人可以依照两种体式格局之一了偿贷款本息:

(一)等额本息还款体式格局,即贷款期内每月以相当的额度平均了偿贷款本息。计较公式为:

每月还款额=贷款金额×月利率×(1+月利率)期数÷(1+月利率)期数-1

此中:每月还利钱额=残剩贷款本金额×月利率

每月还本金额=每月还款额-每月还利钱额

(二)等额本金还款体式格局,即贷款期内每月一定相当的还本金额并付出利钱。计较公式为:

每月还款额=每月还本金额+每月还利钱额

此中:每月还本金额=贷款金额÷期数

每月还利钱额=残剩贷款本金额×月利率

第十四条 回收按月分期还本付息体式格局了偿贷款的,借债人贷款时一定的每月还本付息额较高不得超越计较住宅公积金的月人为收入的55%,较低不得低于计较住宅公积金的月人为收入的30%。

第十五条 借债人与打点核心和受托银行在借债合同中商定还款体式格局,已经一定,不得变化。

第十六条 贷款同一回收由借债人委托受托银行代扣的方式进行了偿。

第六章 申请贷款需供应的资料

第十七条 借债人的个人资料:

(一)身份证;

(二)住宅公积金缴存证明或对账单;

(三)婚姻环境证明(受室证、夫妻关系证明书等)。

第十八条 借债人配头的个人资料:

(一)身份证;

(二)住宅公积金缴存证明或对账单。

第十九条 借债人的其他房屋公有人(除配头以外)的个人资料:

(一)婚姻环境证明;

(二)自己及配头的身份证。

第2十条 借债人除按上述规定供应自己、配头及其他房屋公有人的个人资料外,还需按照采办、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宅的不恻隐况,离别向打点机构供应采办、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宅的环境资料:

(一)采办、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普通住宅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1、采办预购商品房的:

(1)商品房预售(生意、出售)合同(已测验测验备案挂号轨制的县(市、区)需先经备案挂号);

(2)*款或自付款的收款收据。

2、采办经济合用房的:

(1)经济合用房出售(生意)合同;

(2)*款或自付款的收款收据;

(3)经济合用房的审批证明。

3、采办“二手房”的:

(1)房发生意合同;

(2)买卖价钱的评介陈说;

(3)出卖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4)*款或自付款的收款收据。

4、采办“房开”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房(现房)的:

(1)房发生意合同;

(2)*款或自付款收款收据;

(3)“房开”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5、采办拆迁安顿房的:

(1)拆迁和谈书;

(2)定位证明单及房款结算表;

(3)*款或自付款收款收据。

6、建造、翻建住宅的:

(1)地盘使用证;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筑工程动工许可证;

(4)建造工程费用的预算或决算陈说。

7、大修住宅的:

(1)大修剖断陈平话;

(2)大修工程费用的预算或决算陈说。

(二)采办、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普通住宅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

1、采办商品房、经济合用房、拆迁安顿房的:

(1)出售不动产(房屋)公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

(2)房屋所有权证。

2、采办“二手房”的:

(1)出售不动产(房屋)公用发票(发票联)或契税证;

(2)房屋所有权证。

3、建造、翻建住宅的:

(1)房屋所有权证;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建筑工程动工许可证复印件;

(4)建造工程费用的预算或决算陈说。

4、大修住宅的:

(1)房屋所有权证;

(2)大修剖断陈平话;

(3)大修工程费用的预算陈说。

第七章 贷款的打点法度

第2十一条 请求申请个人住宅公积金贷款的职工照顾上述个人资料和采办、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宅的资料,到打点机构填写《温州市个人住宅公积金贷款申请书》向打点机构提出贷款申请。

第2十二条 打点机构受理借债申请人的贷款申请时,对借债申请人的有关环境进行贷前查看,相符请求的,给予受理。对借债申请人未能供应相符请求的资料或有关环境不相符请求的,不予受理,但须奉告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2十三条 打点机构受理借债申请人的贷款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考查,并作出能否准予贷款的决议。

第2十四条 打点机构对经考查准予贷款的,告诉借债申请人打点贷款手续。对经考查不准予贷款的,须奉告借债申请人不准予贷款的原因。

第2十五条 准予贷款的,打点机构和受托银行同借债人就贷款额度、刻日、担保体式格局、了偿体式格局及月还款额进行商谈和一定。

第2十六条 贷款额度等经商谈一致后,打点机构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委托受托银行向借债人贷款。同时借债人、打点机构、受托银行、保证人及典质人签订个人住宅公积金借债合同。借债人还需同受托银行签订代交款子委托合同。以贷款申请地其他自有或第三人拥有的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进行阶段性担保的,担保人(典质人)还需与打点机构另行签订住宅典质合同。

第2十七条 借债合同及典质合同签订并经挂号生效后,打点机构告诉受托银行向借债人发放贷款。

第八章 贷款的提早还款

第2十八条 借债人打点个人住宅公积金贷款后,可提早局部或全数了偿贷款,借债人提早了偿贷款的,应持自己身份证,填写《温州市个人住宅公积金贷款提早了偿申请书》向打点机构提出申请。

贷款的提早还款除直接以住宅公积金为还款资本来历的可以由打点机构内部划转以外,其他的均回收银联POS系统,由借债人直接持卡向打点机构刷卡还款。

第九章 贷款典质物的更换

第2十九条 贷款期内,借债人请求更换贷款阶段性担保体式格局及典质物的,应事先填写《温州市个人住宅公积金贷款担保体式格局及典质物更换申请书》向打点机构申请,经打点机构赞成后,有关各方另行签订书面的保证合同或典质合同,并按规定打点挂号手续。

合同经挂号生效后,打点机构能力向原担保人或典质人出具担保(典质)注销证明。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方式实施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方式不符的,以本实施方式为准。遇国度及我市个人住宅公积金贷款打点有关策略调整时,本实施方式亦作响应调整。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方式由温州市住宅公积金打点核心负责诠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方式自2007年7月1日起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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