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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调整姑苏工业园区住宅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的告诉
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姑苏的工业园区(简称园区)住宅公积金均衡安稳持续发展,更好发挥住宅公积金轨制的保障和合作功能,按照姑苏市住宅公积金解决核心《对于调整姑苏市住宅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的告诉》(苏房金规20131号),连络园区实际,现就调整园区住宅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告诉:
1、调整乙类放置参保人员住宅公积金贷款规定
1、住宅公积金贷款额度计较公式调整为:乞贷申请人(含共同乞贷申请人)住宅公积金账户余额×10(倍);贷款年限依照月还款额度不应超越月缴存基数的50%一定。
曾加入的甲类放置或原公积金A类放置的人员的住宅公积金账户余额,为自己住宅账户(或住宅公积金账户)及普通专户保存额在留足申请贷款时自己养老应计存款额后的余额;其他人员均以申请时的住宅公积金余额为准。
乞贷申请人(含共同乞贷申请人)住宅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较。
2、乞贷申请人在申请之月前接连按期足额缴存公积金的刻日,调整为十二个月。
2、甲类放置参保人员向园区公积金承办机构申请住宅公积金贷款的,仍可按原规定履行。
3、共同申请贷款的,按主乞贷人加入社会保障(公积金)归纳综合保障放置的典型一定住宅公积金贷款前提、额度和年限。
4、中等偏低收入住宅坚苦家庭采办保障性住宅申请贷款的,其贷款额度可恰当上调,上调金额*多不超越3万。
5、住宅公积金贷款的较高额度和*终年限维持稳定。
6、本告诉自2013年4月15日起履行。乙类放置参保人员的购房合同签订日期在此之前,并且于2013年5月15日前向园区公积金承办机构申请住宅公积金贷款的,仍可按原规定履行;过时申请住宅公积金贷款的,一概按本告诉规定履行。
本告诉未触及实质,仍按原规定履行。
姑苏工业园区歇息和社会保障局
(姑苏工业园区公积金解决局)
二○一三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