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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住宅公积金提取是若何进行规定的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2016-07-12 13:35:06

南宁住宅公积金提取是若何进行规定的?具体的条则是如何说的?

提取和使用

第2十四条 职工有景遇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宅公积金帐户内的保存余额:

(一)采办、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宅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损失歇息能力,并与单位停止歇息关系的;

(四)*迁出地点的市、县或者出境假寓的;

(五)了偿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越家庭报酬收入的规定比率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宅公积金的,该当同时注销职工住宅公积金帐户。

职工消亡或者被公布消亡的,职工的继续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宅公积金帐户内的保存余额;无继续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宅公积金帐户内的保存余额纳入住宅公积金的增值*。

第2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宅公积金帐户内的保存余额的,地点单位该当给予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该当持提取证明向住宅公积金管理核心申请提取住宅公积金。住宅公积金管理核心该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意,并告诉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打点付出手续。

第2十六条 缴存住宅公积金的职工,在采办、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宅时,可以向住宅公积金管理核心申请住宅公积金贷款。

住宅公积金管理核心该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意,并告诉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打点贷款手续。

住宅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宅公积金管理核心承担。

第2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宅公积金贷款的,该当供给保。

第2十八条 住宅积金管理核心在保证住宅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宅委员会核准,可以将住宅公积金用于采办国债。

住宅公积金管理核心不得向他人供给保证。

第2十九条 住宅公积金的增值*该当存入住宅公积金管理核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宅公积金增值*专户,用于竖立住宅公积金贷款风险筹办金、住宅公积金管理核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宅的增补成本。

第三十条 住宅公积金管理核心的管理费用,由住宅公积金管理核心依照规定的尺度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数,报本级国民当局财政部门核准后,从住宅公积金增值*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住宅公积金管理核心的管理费用尺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民当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照略高于国度规定的职业单位费用尺度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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