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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住宅公积金贷款实施举措措施是什么?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2016-07-13 09:45:06

住户在申请住宅公积金贷款时经常会碰到一些司法成绩,具体每个城市对于公积金贷款的规定也纷歧样,那么温州市住宅公积金贷款的实施法子是什么?有哪些具体规定?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宅公积金解决条例》、《浙江省住宅公积金条例》,按照《温州市个人住宅公积金贷款解决暂行法子》(温公积金管委〔2006〕4号)等有关规定,连络个人住宅消费贷款解决的相关规定和本市住宅公积金解决工作的实际,制订本实施法子。

第2条 本实施法子合用于本市郊区和各县(市)个人住宅公积金贷款的实施。

第三条 温州市住宅公积金解决核心负责全市个人住宅公积金贷款实施的解决,温州市住宅公积金解决核心下设的各解决部和分核心(统称解决机构)依照授权负责各自行政区域或解决限制内个人住宅公积金贷款实施的解决和具体贷款营业的解决。

第四条 温州市住宅公积金解决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及手下的有关分支机构(称受托银行)受解决机构的委托具体承办本市个人住宅公积金贷款的发放、收回等金融营业。

第2章 器械和前提

第五条 个人住宅公积金贷款的器械,必须是已按规定缴存住宅公积金的职工并且是采办、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宅的所有权人或所有权公有人。

第六条 职工(称借债人或申请人)申请个人住宅公积金贷款还必须同时具备前提:

(一)自贷款申请之日起往前推移较量争论,持续泛泛缴存住宅公积金满12个月;

(二)在本市郊区和各县(市)限制内采办、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宅,其房屋座落的具体位置已懂得,有关手续齐全、合法、有效,且申请时采办、建造、翻建、大修的工夫在6个月以内;

(三)采办、建造、翻建、大修所需的自有成本即自付金钱已落实并插手使用;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有不变的经济收入和按规定了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采办、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宅的所有权人及所有权公有人赞成以该住宅动作贷款的典质物。在所采办、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宅未能解决典质权挂号前或还不克不及解决典质权挂号时,能另行供给解决机构和受托银行认可的其他阶段性担保;

(六)本身和配头具有卓异的个人信誉;

(七)本身和配头在本市未解决过个人住宅公积金贷款,或已解决过个人住宅公积金贷款但已还清,且契合再次申请的有关规定;

(八)解决机构和受托银行及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前提。

第三章 额度、刻日和利率

第七条 个人住宅公积金贷款额度按四项的较低值较量争论:

(一)温州市住宅公积金解决委员会一定的各行政区域的个人住宅公积金贷款较高额度。

(二)以借债人和配头缴存住宅公积金的月报酬收入的50%的还贷比率较量争论的月还款额,从而按不合还款体式格局较量争论的贷款额度。本项规定中的还贷比率指的是每月了偿贷款本息额占报酬收入的比率。

(三)以所采办自住住宅的房款总数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宅的工程费用总数乘以规定贷款比率较量争论的贷款较高限额。其中,“二手房”的房款总数以房款申报金额和契税计税金额两者的低值较量争论。

(四)以所采办、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宅的评介价钱乘以规定贷款比率较量争论的较高典质价钱。当所采办自住住宅的单位价钱跨越公布的住宅平均买卖价钱的合理区间时,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宅的单位建形成本跨越建筑工程费用定额时,须依照本项规定供给评介报告,并按照评介价钱较量争论出较高典质价钱。

以温州市住宅公积金解决委员会一定的较低贷款额度申请贷款的,可不受第(二)项的限制。

第八条 个人住宅公积金贷款刻日按照借债人的贷款金额、还款能力和其他相关前提一定,*长不得跨越30年(360个月),同时借债人较后一期还款时的岁数不得跨越65周岁。

第九条 个人住宅公积金贷款利率依照中国国民银行、住宅和城乡建设部公布的尺度履行。

第十条 借债人申请的个人住宅公积金贷款仍不足以付出其所采办的自住住宅的房款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宅的工程费用时,可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商业住宅消费贷款(简称拉拢贷款),自(首)付款比率及拉拢部门的贷款利率按供给拉拢贷款的受托银行的有关规定履行。

第四章 担保

第十一条 借债人申请个人住宅公积金贷款时,如采办、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宅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能解决典质权挂号的,直接以所采办、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宅动作典质物;如采办、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宅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虽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还不克不及解决典质权挂号的,还应由解决机构和受托银行认可的该房屋的建设(开发)单位供给阶段性保证担保,或者以贷款申请地其他自有或第三人拥有的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能解决典质权挂号的住宅(简称“其他住宅”)动作阶段性典质担保的典质物。

第十二条 借债人以个人住宅公积金贷款采办、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宅,其典质人与典质权人须签定书面典质合同并按规定解决典质权挂号或预购商品房典质权预告挂号手续。

第十三条 由房屋的建设(开发)单位供给阶段性保证担保的,房屋建设(开发)单位必须契合解决机构一定的前提,并与解决机构签定合作和谈。房屋的建设(开发)单位还须就每借债人的贷款与解决机构和受托银行签定响应的书面保证合同。

第十四条 以“其他住宅”动作阶段性典质担保的,该典质房屋的价钱需进行评介确认,典质率较高不得跨越70%,且典质人与典质权人须签定书面典质合同并按规定办好典质权挂号手续。以“其他住宅”动作阶段性典质担保的,所采办、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宅的相关证明资料在未解决典质权挂号前需交由解决机构收件保存,且借债人不得以该房屋再次向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或动作典质工业进行典质。

第五章 了偿体式格局和方式

第十五条 个人住宅公积金贷款刻日在1年以内(含1年)的,履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贷款刻日在1年的,履行按月分期还本付息。

按月分期还本付息的,借债人可以依照两种体式格局之一按月了偿贷款本息:

1、等额本息还款体式格局,即贷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平均了偿贷款本息。较量争论公式为:

每月还款额=贷款金额×月利率×(1+月利率)期数÷(1+月利率)期数-1

其中:每月还利钱额=残剩贷款本金额×月利率

每月还本金额=每月还款额-每月还利钱额

2、等额本金还款体式格局,即贷款期内每月一定相等的还本金额并付出利钱。较量争论公式为:

每月还款额=每月还本金额+每月还利钱额

其中:每月还本金额=贷款金额÷期数

每月还利钱额=残剩贷款本金额×月利率

第十六条 采用按月分期还本付息体式格局了偿贷款的,借债人贷款时一定的每月了偿贷款本息额较高不得跨越本身及其配头缴存住宅公积金的月报酬收入的55%。

第十七条 借债人与解决机构和受托银行在借债合同中商定的还款体式格局已经一定,合同期内不得变化。

第十八条 个人住宅公积金贷款同一采用解决机构委托受托银行代扣收回的方式由借债人按商定进行了偿,借债人即为贷款还款人。

第六章 申请资料

第十九条 借债人需供给的个人资料:

(一)身份证明;

(二)婚姻情形证明;

(三)住宅公积金缴存凭证或证明。

第(二)项的婚姻情形证明是指能够证明借债人现有婚姻情形的书面资料,如未婚证明、结婚证、未再婚证明及离婚证等可以说明贷款时婚姻情形的书面证明资料,下同。

借债人采办、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宅在住宅公积金缴存地以外的,还需供给住宅公积金缴存地解决机构出具的住宅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形证明,下同。

第2十条 借债人配头需供给的个人资料:

(一)身份证明;

(二)住宅公积金缴存凭证或证明。

借债人配头无住宅公积金帐户和不需合并较量争论贷款额度或每月较高了偿贷款本息额的,可不供给第(二)项规定的证明资料。

第2十一条 除借债人及其配头以外的房屋所有权其他公有人需供给资料:

(一)身份证明;

(二)婚姻情形证明;

(三)配头身份证明等。

第2十二条 借债人按照采办、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宅的不恻隐况,需供给的相关资料:

(一)借债人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1、采办预购(售)商品房的:

(1)商品房预售(生意、出售)合同及预告挂号证明;

(2)自付款的收款收据。

2、采办经济合用房的:

(1)经济合用房出售(生意)合同及预告挂号证明;

(2)自付款的收款收据;

3、拆迁户回购安设房的:

(1)房屋拆迁安设和谈书及预告挂号证明;

(2)定位证明单及房款结算单;

(3)自付款收款收据。

4、建造、翻建住宅的:

(1)地盘使用权证明;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筑工程动工许可证;

(4)建造工程费用的预算或决算报告;

(5)自有成本已落实并插手使用的情形说明;

(6)住宅已建设的证明资料。

(二)借债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1、采办商品房、经济合用房或拆迁户回购安设房的:

(1)房屋所有权证;

(2)房屋出售发票或契税证;

(3)地盘使用权证明。

2、采办“二手房”的:

(1)房屋所有权证;

(2)房屋出售发票或契税证;

(3)地盘使用权证明。

3、建造、翻建住宅的:

(1)房屋所有权证;

(2)建造工程费用的预算(或决算)报告;

(3)建造、翻建的证明;

(4)地盘使用权证明。

4、大修住宅的:

(1)房屋所有权证;

(2)大修鉴定报告书;

(3)大修工程费用的预算或决算报告;

(4)自有成本已落实并插手使用的情形说明;

(5)地盘使用权证明。

第2十三条 借债人以“其他住宅”进行阶段性典质担保的,还需供给资料:

(一)典质住宅的房屋所有权证;

(二)评介机构出具的房屋现值的评介报告;

(三)典质住宅的房屋所有权人及所有权公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婚姻情形证明等;

(四)地盘使用权证明。

第七章 解决法度模范

第2十四条 申请人及其配头按上述规定照顾个人资料和采办、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宅的相关资料息争决机构和受托银行请求供给的其他资料,到所采办、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宅地点地的解决机构填写个人住宅公积金贷款申请书,申请解决个人住宅公积金贷款。

所采办、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宅地点地在温州市郊区并且住宅公积金缴存地也在温州市郊区限制内的职工,可采用到本身住宅公积金缴存地的解决机构申请解决个人住宅公积金贷款。

第2十五条 解决机构受理申请人的个人住宅公积金贷款申请时,按照申请人及其配头供给的资料和有关情形进行贷前查看,契合请求的,给予受理。对申请人及其配头未能供给契合请求的资料或相关情形不契合申请前提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2十六条 解决机构受理申请人的个人住宅公积金贷款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考查,并作出能否准予贷款的决议。

第2十七条 解决机构对经考查准予个人住宅公积金贷款的,告诉申请人及其配头解决贷款手续。对经考查不准予贷款的,应退还申请资料,并告知申请人不准予贷款的原因。

第2十八条 准予个人住宅公积金贷款的,解决机构和受托银行同借债人就贷款刻日、月还款额等进行商谈和一定。

第2十九条 个人住宅公积金贷款刻日等经商谈一定后,解决机构与受托银行签定委托贷款和谈,委托受托银行向借债人贷款。同时借债人及其配头、解决机构、受托银行、担保人及典质人(房屋所有权人及公有人)签定个人住宅公积金借债合同。以“其他住宅”进行阶段性典质担保的,典质人还需与解决机构另行签定典质合同。

第三十条 个人住宅公积金借债合同和典质合同签定并经挂号生效后,解决机构告诉受托银行向借债人发放贷款。借债人采办商品房、经济合用房或回购安设房的,如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贷款应划入房屋建设(开发)单位的银行账户;其他贷款可直接划入借债人的个人银行账户。

第三十一条 由房屋建设(开发)单位供给阶段性保证担保或以“其他住宅”进行阶段性典质担保的,房屋建设(开发)单位或借债人还应在所采办、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宅能进行响应的房屋挂号之日起3个月内,办好以解决机构为典质权人的房屋典质权挂号手续,并将挂号证书等交由解决机构保存。

第八章 提早了偿

第三十二条 借债人在申请的个人住宅公积金贷款发放到位且已了偿首期本息后,可申请提早了偿部门或所有贷款。借债人提早了偿贷款的,应持本身身份证明,填写个人住宅公积金贷款提早了偿申请书向解决机构提出申请。

第三十三条 贷款的提早还款除以住宅公积金为还款资正本历的可以直接由解决机构内部划转以外,其他的原则上均经过银联POS系统,由借债人持银联银行卡向解决机构刷卡还款。

第三十四条 提早了偿部门贷款的起还金额为一万元,且每月不得跨越1次。借债人提早了偿部门贷款的,残剩贷款仍依照合同商定的月还款额进行了偿,解决机构仅对贷款刻日作出调整。

第九章 还款人的变革

第三十五条 借债人发生情形的,借债人的配头或房屋所有权继续人、受遗赠人在个人住宅公积金借债合同停止前可申请变革贷款还款人:

(一)借债人离婚并招致房屋所有权权利转移给配头的;

(二)借债人完全损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借债人兴起或者被公布兴起的。

第三十六条 契合贷款还款人变革前提请求变革贷款还款人的,借债人的配头或房屋所有权继续人、受遗赠人应照顾有关证明资料并填写个人住宅公积金贷款还款人变革申请书向解决机构提出申请,经解决机构赞成后变革贷款还款人。在贷款未还清前,解决机构纰谬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或典质人的变革出具赞成定见。

第十章 司法责任

第三十七条 单位为职工申请个人住宅公积金贷款出具子虚证明的,由解决机构处以一千元一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职工采用棍骗手段,获得住宅公积金贷款的,解决机构该当追回被骗取的个人住宅公积金贷款本息,充公犯警所得,并对棍骗人处当取贷款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照章究查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法子中触及的自住住宅不包括排屋、别墅。

第四十条 本实施法子中的房款总数和工程费用总数是指依照职工本身及其配头拥有的房屋产权份额所一定的采办、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宅的金额(即以房款总数或工程费用总数乘以职功夫妻两边所占产权份额较量争论的金额)。如已证明公有人各自份额的,依照职工本身及其配头所拥有的份额较量争论;如未证明公有人各自份额的,依照房屋所有权公有大家数平均较量争论。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法子中有关房屋典质挂号手续的解决(包罗解决所需资料)和能否解决的相关规定按本地房屋挂号部门的规定履行,解决机构纰谬有碍典质权实现的所有景遇出具定见及承诺。

第四十二条 已解决商业银行个人住宅消费贷款的职工,若契合本实施法子相关规定,可申请将其商业银行个人住宅消费贷款转为个人住宅公积金贷款。

第四十三条 借债人无合法来由停缴住宅公积金或过时不了偿贷款形成违约的,解决机构有权提早停止借债合同,并对典质物采用功业顾全法子,直至收回贷款。

第四十四条 借债人及其配头在还清个人住宅公积金贷款后,不得以该房屋再次申请个人住宅公积金贷款。

第四十五条 已参照《温州市住宅公积金缴存实施法子》的有关规定自行缴存住宅公积金的城镇个别工商户、安闲职业者,和因与原单位解除歇息关系后损失继续缴存住宅公积金前提而请求自行缴存住宅公积金的职工,其个人住宅公积金贷款亦按本实施法子的有关规定履行。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法子实施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法子不符的,以本实施法子为准。遇国度、省及本市个人住宅公积金贷款解决有关策略调整时,本实施法子的有关规定随之作响应调整。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法子由温州市住宅公积金解决核心负责诠释。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法子自2011年3月1日起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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