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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地盘使用权出让合同(演示文本)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2016-07-15 15:25:06

国有地盘使用权出让合同使用说明

1、《国有地盘使用权出让合同》包含合同正文和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2、本合同的出让工资有权出让国有地盘使用权的国民当局地盘行政主管局部。

3、合同第四条地盘用途按《城镇地籍查询拜访规程》规定的地盘二级分类填写,属于归纳综合用地的,应证明各类具体用途及其所占的面积比率。

4、合同第五条中的地盘前提依照两边实际商定采用和填写。属于原划拨地盘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采用第三款;属于待开发建设的用地,应按照出让人承诺交地时的地盘开发水平采用第1款或第2款,出让人承诺拜托地盘时完成拆迁和场地平坦的,采用第1款,并证明地上待拆迁的建筑物和其他地上物面积等环境,根蒂根基举措措施前提按两边商定填写“七通”、“三通”等,并具体说明根蒂根基举措措施实质,如“通路、通电、通水”等。

5、合同第九条地盘使用权出让金付出编制的规定中,两边商定地盘使用权出让金一次性付清的,采用第1款,分期付出的,采用第2款。

6、合同第2十条中,属于房屋开发的,采用第1款;属于地盘成片发的,采用第2款。

7、合同第四十条对于合同生效的规定中,宗地出让计划业经有权国民当局核准的,依照第1款规定生效;宗地出让计划未经有权国民当局核准的,依照第2款规定生效。

国有地盘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1章 总则

第1条 本合同当事人两边:

出让人:中华国民共和国___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______市(县)_____________;

受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按照《中华国民共和国地盘打点法》、《中华国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令、行政律例、处所性律例,两边本着对等、自愿、有偿、诚笃信誉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2条 出让人按照法令的授权出让地盘使用权,出让地盘的所有权属中华国民共和国,国度对其拥有宪法和法令授予的法令管辖权、行政打点权和其他按中华国民共和法律王法公法令规定由国度履行的权力和因社会公家好处所必须的权益。地下成本、埋藏物和市政公用举措措施均不属于地盘使用权出让规模。

第2章 出让地盘的交付与出让金的交纳

第三条 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___________,宗地编号为___________,宗地总面积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写_____________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座标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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