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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渡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按照《中华国民共和国地盘管理法》《中华国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国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国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地盘使用权出让和让渡暂行条例》和《江苏省地盘挂号法子》等有关规定,甲乙两边就国有地盘使用权让渡与受让事务,本着对等、自愿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1条让渡地块概况
地盘座落:
地号:地盘证书号:
宗地总面积:m2让渡面积:m2
使用权典型:停止日期:
核准用途:现合用途:
核准建设刻日:实际*比率:
国有出让地盘让渡时地盘开发建设必须达到《国有地盘使用权出让合同》所商定的前提,让渡后原《国有地盘使用权出让合同》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2条国有地盘使用权让渡后的停止刻日不变,仍为甲方原地盘使用证所载明的停止刻日。若国度建设需要收归国有地盘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按照《城镇国有地盘使用权出让和让渡暂行条例》的规定,地盘让渡价钱显着低于商场价钱的,市、县国民当局有优先收买权。
第四条国有地盘使用权让渡价钱及让渡金付出编制:
(1)本合同项下地块国有地盘使用权让渡金每平方米为
元
(币种:国民币)
让渡总金额(大写)(币种:国民币)
(2)付款编制:
第五条让渡的地块,乙方须按原规定用途使用,确需改变用途的,须按有关规定办好用途更换手续后方可让渡。
第六条甲方须在年代日前将国有地盘使用权拜托乙方使用。
第七条甲、乙两边必须持有关手续到江阴市领土成本局地盘生意业务核心共同签订本合同,解决国有地盘使用权更换挂号手续。不克不及参与签订需委托他人签定的,必须出具有效书面委托书。
第八条其他商定事项:
第九条本和谈未尽事务,由甲乙两边商谈处理,商谈不成,可向本地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四份(须供应打印件原件),甲、乙两边签字盖章有效,并经考查挂号后生效,甲乙两边及地盘生意业务核心各执一份,另外一份用于解决地盘更换挂号手续。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
地址:地址:
德律风:德律风:
合同签守时辰:年代日
考查单位(签章):
承办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