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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生意合同胶葛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2016-07-15 17:15:06

出卖人拜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生意合同商定面积不符,合同有商定的,依照商定措置;合同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清晰较着的,依照原则措置:

第十五条按照《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拜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付出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刻日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撑持,但当事人还有商定的除外。

(一)面积缺点比*值在3%以内(含3%),依照合同商定的价钱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撑持;

(二)面积缺点比*值超越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钱的,应予撑持。买受人赞成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商定面积的,面积缺点比在3%以内(含3%)局部的房价款由买受人依照商定的价钱补足,面积缺点比超越3%局部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商定面积的,面积缺点比在3%以内(含3%)局部的房价款及利钱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缺点比超越3%局部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法令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商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履行的合理刻日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该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熟履行;过时不可使的,解除权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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