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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汉良诉深圳市京华财产解决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京华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京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借合同胶葛案(一审)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国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深龙法民初字第1568号
原告(反诉被告):黄汉良,男,45岁,汉族,福建省南安市人,现住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镇。
被告:深圳市京华财产解决有限公司(简称为“京华财产”)
居处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发北路1号4栋2楼208室。
法定代表人罗云水,该公司总司理。
委托代办署理人筹措兵,该公司文员。
被告:深圳市龙岗京华电子有限公司(简称为“龙岗京华”)
居处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镇良安田京华公司a1-3层。
法定代表人田进,该公司总司理。
委托代办署理人梁赤、筹措兵,同上。
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京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京华电子”)
居处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京华街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淑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办署理人梁赤、筹措兵,同上。
上列原告诉被告及被告京华电子反诉原告房屋租借合同胶葛案,本院受理后,照章由代办署理审讯员龙富泉独任审讯,并地下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黄汉良、委托代办署理人彭见明、三被告委托代办署理人梁赤、筹措兵均到庭加入诉讼,本案现已审理闭幕。
原告诉称,2001年7月13日,我与被告京华电子洽商租借位于龙岗京华财产区10号厂房下层办厂,并由被告龙岗京华出具被告京华电子的收款收据,向我收取了房租保证金国民币28918元及水电押金国民币11082元:2001年7月20日,被告龙岗京华又以一样编制向我收取用电保证金国民币8918元及宿舍保证金国民币2600元。2001年8月1日,被告京华财产持被告京华电子供应的房屋租借合同挂号证与我签订了房屋租借合同。两边商定租期三年,月房钱国民币14459元,租借保证金国民币28918元,合同规定出租给原告作工场使用的厂房“保证相符国度有关消防安然规定”,若因出租方违反此商定使我没法按其用途使用出租房屋时,由此酿成的损失,出租方应向我抵偿实际损失及可预期的*,且我有权请求出租方双倍返还保证金并付出违约金国民币14459元和退还多收的预交款子。合同签订后经龙岗区房管办租借挂号生效随后我即向工商行政解决局部申办“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镇好邻居日用纸巾部”个别工商户营业执照,时代被告京华电子曾前后两次因不克不及供应响应的厂房消防许可证为我解决工商挂号而致函深圳市工商局平湖工商所,因为三被告几回再三保证能在我边进装备、边安装时代解决好消防手续,故我依照三被告的意图对厂房进行了周全装修,并购置工场出产必须的机械装备,同时安装调试后解决了出产产品的检验手续,但是三被告仍迟迟办不了消防手续,导致我工场没法为订货客户开工出产,只可备料期待,给我形成巨大经济损失。因被迫无法,我只好2001年11月21日向工商挂号机关申请注销企业。现我与被告方就租借胶葛商谈无果,故请求法院判令解除租借合同,由三被告连带承担双倍返还租房保证金国民币63036元、水电押金国民币20000元及付出违约金国民币14459元;抵偿工人人为及伙食费国民币56242元、厂房装修费国民币137270.08元、购置机械装备及配套举措措施损失国民币179156.50元和办公德律风费、办证费国民币1783元和可预期*国民币12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