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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押金和租房定金的差别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2016-08-03 11:25:05

市民吕先生:几个月前我租了一套位于二楼的房子,后来楼下开了一家士多店,经常都有人鸠合在门口打牌、喝酒,家人的作息大受作用。虽合同期未满,但我觉得此环境已不适合栖身,想向房主退租,但房主觉得错不在己,不愿退还押金。请示我能否向房主请求退租和退还押金?

李英姿律师:本案中,起初要看吕先生与房主签定的租借合同中有无对于合同解除条目的商定,如有,则依照合同商定措置。

若没有商定解约条目,按照现行法令,除《合同法》第2百三十一条、第2百三十三条,并没有对于租借合同中承租人解除合同前提的规定。《合同法》第2百三十一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导致租借物局部或者全数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削减房钱或者不付出房钱;因租借物局部或者全数毁损、灭失,导致不克不及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2百三十三条规定,租借物危及承租人的保障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签订合同时明知该租借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是以,除非吕先生承租的房屋栖身环境变更达到危及其保障或者健康的水平,吕先生才干直接按照上述条则主意解除合同。

但按照《合同法》第1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合适商定的,该当依照当事人的商定担当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分明,遵守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克不及一定的,受损害方按照目标的性质和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采用请求对方担当缝补、改换、重做、退货、削减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此外有关瑕疵保证责任的规定,在买卖举动中当事人一方移转财富(或权利)给另外一方时,应保证该财富(或权利)无瑕疵,若移转的财富(或权利)有瑕疵,则应向对方当事人担当相当的责任。是以,若吕先生承租的房屋确因周围环境变得非常十分恶劣而不再适合栖身,可以主意出租人拜托的房屋不合适栖身前提,因租借合同的基础目的不克不及实现而解除合同。

至于能否退还押金成绩,则需看两边签定的合同能否有商定。在房屋租借合同中出租人一般会在签定合同后过后收取一个月的房钱动作押金,一朝两边发生争议,尤其是承租人提早解约,出租人经常会充公押金动作违约金。实际上,押金其实不是提早解约的违约金。出租人要收取押金,是为保证房屋拜托承租人后在使用过程中间能够给租借物酿成的损害能获得弥补才设定的。是以,无论是日常平凡结束租借关系,还是一方提早解除租借合同,只需租借物没有受到损害,押金都该当退还。除非两边在合同中有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押金不予退还的商定。

实际上,吕先生还可以按照《物权法》中有关相邻关系的规定,请求楼下的士多店恢答复答复状、破除妨害,形成吕先生损害的,还可以请求损害弥补。

此外,除法令手段以外,吕先生还可以向城管等有关局部反映,请求相关局部对士多店的扰民成绩进行措置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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