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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公积金贷款较低*降至20%是什么情况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2016-08-07 20:38:13

浙江省杭州市首套房公积金贷款的*比例是20%。
2015年4月6日,浙江省省直住房公积金核心和杭州市公积金核心分别发布通知,对原有的公积金贷款和租房提取政策进行调整。和原有的政策比起来,家庭贷款额度从较高8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首套房使用公积金贷款,较低*比例为两成。
此次调整主要有4个变化:
1、足额缴存6个月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在额度方面,也有调整。按照原先政策规定,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个人较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职工及其配偶每户较高贷款限额为80万元。根据新政,职工及配偶共同申请贷款的,较高额度由8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不过,值得提醒的是,新政将每户较高贷款额度,由8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但单人可贷额度不变,仍不超过50万元。
2、公积金交满半年,租房时可提取。
职工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本人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凭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的无房证明,按每人每月500元限额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每年提取一次。
3、首套房较低*款比例调整为20%。
降低贷款*比例。按照原先政策,首套普通自住房较低*款为30%,根据新政,*比例调整为20%。
4、可贷额度将只与公积金账户余额有关。
这次政策调整比较大的是省市公积金核心对于职工个人可贷额度的确定方式,由“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确定”调整为“按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的一定倍数确定”,此调整方式从2015年11月1日后开始执行。

一、2015年3月30日,中国央行、住建部及银监会*联合发布通知称,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房较低*比例降至20%,二套房贷款*较低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
二、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较低*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
三、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较低*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较低*款比例为30%。

浙江省直住房公积金核心决定自*起,对公积金贷款、租房提取等政策进行调整。提高较高贷款额度,职工及配偶共同申请贷款的,较高额度由8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降低贷款*比例,首套普通自住房较低*款比例为20%。

贷款政策方面,放宽贷款申请条件,由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调整为6个月(含)以上;提高较高贷款额度,职工及配偶共同申请贷款的,较高额度由8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降低贷款*比例,首套普通自住房较低*款比例为20%,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公积金贷款,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较低*比例为30%。同时决定从2015年11月1日起,实行存贷挂钩机制,职工个人贷款额度按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的15倍计算确定。其中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为缴存职工申请贷款时近12个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平均余额,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

  租房提取政策方面,调整并简化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政策。职工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凭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的无房证明,按每人每月500元限额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每年提取一次。

  此外,同时进一步扩大农民工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范围,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为农民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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