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吉屋网 >楼市资讯 >温州公积金须知什么

温州公积金须知什么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2016-08-08 17:06:33

现有公积金贷款额度是按“以缴存余额倍数计算、规定*款比例计算、较高贷款限额、还款能力计算”四项的低值确定*终贷款额度。

 

根据新政,全市各地缴存余额倍数统一调高为12倍(鹿城、龙湾、瓯海、瑞安、乐清现为11倍,永嘉、苍南、平阳、文成、洞头、泰顺现为10倍)。这意味着,在其他条件不变下,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将增加。不过,各地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限额不变,如鹿城、龙湾、瓯海贷款较高额仍为80万,较低仍为35万。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并没有限定交存公积金的职工在哪里买房子,特别是现在交通便利了,城市间的同城效应日渐显现,使得在北京上班,家住天津成为可能。异地买房应该是可以的,可以据理力争。

从当前的政策规定来看,公积金管理核心不办理个人交存业务,必须是单位参加,单位和个人按同一比例缴费,单位在工资中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第1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根据《温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温公积金管委〔20063)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2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各县()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实施。

  第三条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的管理,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下设的各管理部和分核心(以下统称管理机构)按照授权负责各自行政区域或管理范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的管理和具体提取业务的办理。

第四条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行等三家银行及下属的有关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代办银行)受管理机构的委托承办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相关金融业务。

 第五条职工发生下列住房消费情形且在规定提取时限以内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偿还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而引起的住房消费贷款的;

  ()因无房租赁住房自住支付房租的。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如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仍不足的,其配偶、父母、子女等人还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职工偿还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而引起的住房消费贷款如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仍不足的,其配偶还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职工因无房租赁住房自住支付房租如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仍不足的,其配偶、同居住的父母及子女等人还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

  第六条职工发生下列特殊生活困难情形且在规定提取时限以内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享受特困职工待遇或城镇居民较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第七条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丧失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在单位办妥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变更(销户)登记手续后,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离休、退休的;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

  ()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出国、出境定居的;

  ()非本市、县()城镇常住户籍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不再在本市、县()重新就业的;

  ()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且*迁出本市、县(),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以上第()、第()项所述情形,可由提取人申请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提取人只限于出国、出境定居职工指定的受托人,以及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的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买房交流群-61群(450)
  • 旧念何挽:时代倾城好不好?
  • C.yy:对比周边,性价比高
  • 约瑟:准备入手一套
  • 孔龙飞:时代倾城户型采光好
  • 黛子:你买了哪个户型啊
  • 小丸子:大家组团去看看呀
3133人正在热聊楼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