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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借合同中财产费能否要交纳印花税?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2016-08-13 09:15:07

房屋租借合同中财产费能否要交纳印花税?

《中华国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255号)第十七条“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经济事项而合用不合税目税率,如别离记实金额的,应别离较量争论应纳税额,相加后按算计税额贴花;如未别离记实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因而,贵企业所签定的该房屋租借合同应按上述规定进行措置,即:合同所载实为两种经济事项。

按照《中华国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255号)第十条“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一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而在税目税率表中无列举财产费相关的供职项目,因而,财产费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规模。

综上所述,贵企业所签合同在别离列示两种经济事项的根蒂根基上,应别离较量争论,即:只对房屋房钱局部按工业租借合同据租借金额千分之一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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