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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策规定】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注意事项】
按照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者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出售的,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
本次个人住房交易环节税收政策调整中一项很重要的内容,就是个人出售住房营业税征免政策的重大变化。
2016年2月22日以前,个人出售住房相关的营业税征免,既按从购买到出售期间的持有时间是否满2年来确定征免,又按是否属于普通住房划分征税方式。
本次新政不再以户型划分征免并取消差额征税方式,个人出售购买2年以上(含)的住房均免征营业税,即所有户型的住房均享受同一优惠政策,不再按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分别予以免税和差额征税。
同时,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该项营业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