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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如何计算的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2016-08-23 02:01:04

根据《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青岛贷款额度不高于以下计算结果和规定的较低值:(一)按还贷能力计算的贷款额度;(二)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倍数计算的贷款额度;(三)按规定比例计算的贷款额度;(四)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较高贷款额度。本条中的还贷能力计算公式、账户余额倍数、较高贷款额度,由公积金核心拟订,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执行。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较高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请贷款缴存条件的,购买新建住房的公积金贷款较高额度为60万元、购买再交易住房的公积金贷款较高额度为35万元;借款申请人仅本人符合申请贷款缴存条件的,贷款额度不超过较高贷款额度的60%,即购买新建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额度较高为36万元、购买再交易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额度较高为21万元。

(一)按还贷能力计算的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借款人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还贷能力系数×12×额度计算年限+配偶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还贷能力系数×12×额度计算年限1、公式中的“还贷能力系数”为30%;2、公式中的“额度计算年限”为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申请贷款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男65岁,女60岁),额度计算年限*长不超过30年。(二)按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倍数计算的贷款额度1、按照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15倍计算,同时对账户余额设置5000元的起点数,账户余额低于5000元的,按5000元计算;对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贷款的,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申贷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20倍计算,同时对账户余额设置1万元的起点数,账户余额低于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2、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的认定为准,非正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正常缴存余额。

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1、将二次贷款由结清5年方可再次申请,调整为结清2年即可申请;2、将二次贷款新建住房较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调整为50万元、二手房较高贷款额度由35万元调整为30万元;3、二次贷同样实行单方缴存为双方缴存60%的贷款额度限制,即单方缴存的,较高贷款额度为新建住房30万元,二手房为18万元;4、二次贷款计算单笔贷款额度的缴存余额倍数由15倍调整为1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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