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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哪些条件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2016-08-26 14:07:53

住房公积金就是人们常说“五险一金”中的“一金”,它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并且具有强制性、互助性和保障性等特点。 如今经济是越来越发达了。随之就出现了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的出现,为很多买房的人减轻的经济负担。*,我们就来了解下南京公积金提取条件的相关内容,相信了解南京公积金提取条件对大家还是有一定的帮助的!

提取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当年房屋租赁费用。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3、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7、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迁出本市或者*不在本市的;8、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职工符合1、5、6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第6项(不含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中的房租按实际承租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超过下列标准的,按下列标准计算租金:一人户40平方米,二人户50平方米,三人及三人以上户60平方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一)享受城乡居民较低生活保障或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的;(二)本人、配偶、父母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三)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四)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重大疾病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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