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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关于农村危房改造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2016-08-30 11:32:49

  各市、州、县住建委(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核心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精神,实现到2020年所有建档立卡贫困户“两不愁、三保障”和基本完成现有农村危房改造的任务目标,近日住建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十三五”期间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建办村函〔2016〕249号),决定对拟纳入“十三五”期间农村危房改造计划的建档立卡贫困危房户进行集中公示,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对象

  本次公示的对象为各市、州、县住建、扶贫部门联合上报的建档立卡的贫困危房户。个别地方上报2020年之前年度改造计划总数大于建档立卡贫困危房户总数的,依上报的建档立卡贫困危房户总数为准并进行公示。

  二、公示内容

  县(市、区)住建部门负责本次公示的组织实施。公示内容应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规定,须包括户主姓名、住址、住房状况、贫困类型、拟改造方式等。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按照上述公示内容要求制作公示单(见附件1),并在行政村报刊栏或村民主要活动场所张贴。公示活动以行政村为单位,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本次集中公示要在2016年4月10日前完成。

  三、公示要求

  (一)各市、州住建委要加强对公示活动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县(市、区)住建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省厅将对公示情况进行抽查。

  (二)公示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要设立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对反映的问题要及时核实处理,并将核实处理结果报县(市、区)住建部门。

  (三)公示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要将*终的公示审核结果及公示单照片报县(市、区)住建部门,县(市、区)住建部门将经复核的计划改造对象信息与公示单照片及时录入信息系统。

  (四)各市、州住建委要及时汇总经公示无异议的计划改造对象信息,与原确定的计划改造对象信息不一致的,要及时修正并填写“十三五”期间建档立卡贫困危房户改造计划表(附件2)报省厅村镇处备案。

  四、信息管理要求

  今年2月,省厅联合省扶贫办印发了《关于核实录入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信息的通知》(鄂建办〔2016〕29号),各地已上报了建档立卡的贫困危房户数量,但住建部村镇司请第三方对我省录入的“十三五”期间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信息进行现场核对时,发现有的地方未将建档立卡的贫困危房户及“十三五”期间拟实施危房改造对象信息录入(标注)到全国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中。请各地结合本次公示情况,抓紧做好以下工作:

  (一)将建档立卡贫困危房户及“十三五”期间拟实施危房改造对象信息进行完善并标注到信息系统中。

  (二)建档立卡贫困危房户录入(标注)数量要与各地联合盖章上报的数量相等,如果公示结束后数据有变的以公示后的数据为准。

  (三)建档立卡贫困危房户必须包含在“十三五”期间拟实施危房改造对象中,即“十三五”期间拟改造危房户数量应大于等于建档立卡贫困危房户数量。

  请各市、州住建委4月20日前,将公示工作开展情况、信息录入(标注)情况、修正后的“十三五”期间建档立卡贫困危房户改造计划表等一并报送省厅村镇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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