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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物业服务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2016-08-31 11:57:35

所谓“前期物业管理”,是指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定的《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它有别于我们通常理解的一般意义上的物业管理。从时间段来看,一般意义上的物业管理是从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公司后开始的,而前期物业管理仅存在于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物业服务合同的衔接问题,关系到业主能否正常使用物业。如果没有安排好衔接工作,可能会发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已经届满,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又没有选聘好物业服务企业,此时就可能会造成物业服务的断档,而影响业主对物业的正常使用。也有可能会出现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还没结束,但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并由业主委员会与其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此时容易导致两家物业服务企业的冲突。
为解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物业服务合同的衔接问题,《物业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根据物业管理的实践,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般在以下三种情况下终止: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合同终止时间届满,则前期物业管理的截止时间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合同终止时间。
(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合同期尚未届满,业主委员会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则前期物业管理的截止时间为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合同锁定的起始时间。
(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或尚未选聘任何物业服务企业,原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不再进行管理,也可以与开发商继续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对物业进行管理。在继续进行管理的情况下,前期物业管理的截止时间为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

物业管理行业是一个较为特殊的行业。物业管理公司在前期介入时,所需从事的准备工作较多,还要先期投人人力乃至财力,各方关系也比较复杂,只有短期的合作是无法显现出经济效益的。因此,只有签定较长年限的物业管理合同时,才能使物业管理公司获得较好的*,而这恰恰是前期物业管理所无法做到的。因此,物业管理公司在签定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时,较好能对合同条款进行仔细斟酌,对某些条款予以精心处理,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的区别?主要就两点:1、合同主体不同,前期物业的合同双方是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日常物业合同双方是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2、合同期限不同,前期物业合同无具体期限,通常都是在业委会成立后选聘新的服务企业为止,日常物业合同是要明确具体服务期限的,通常1至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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