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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规定有哪些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2016-09-01 13:19:05

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条件限制。根据办法要求,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原则上不能动用公共维修基金;确需使用的,须由物业管理企业委托经市国土房管局认可的专业中介机构对维修工程的必要性及费用依照相关标准定额进行评估和核算,经中介机构认定后,物业管理企业方可进行维修工程。维修工程结束后,物业管理企业须持维修工程结算发票及中介机构出具的验收证明到代管单位申请支取维修基金。

第1条为加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保障住宅正常的维修、使用,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及市房地局、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关于归集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京房地物字(1999)第108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2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市房地局、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及其他规定归集的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指导、协调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维修基金缴纳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显然,缴交主体是业主,这是由专项维修资金的性质决定的。《条例》明确了“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业主购买了房屋在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同时,也拥有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应当承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责任,这部分资金的支出应由购房业主承担,而不应由已售房屋的开发商承担。

以北京为例,  以往北京市居民小区的业主必须交纳购房款的2%作为公共维修基金,同时还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每年交纳一定的维修费用。新办法规定,今后只有在业主入住时交纳的公共维修基金用完的情况下,才需要业主根据情况交纳维修费,除此之外,不必再按年度交纳大、中修费。公共维修基金将依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栋设帐,核算到户”的原则进行管理,业主有权监督和核查资金使用情况。新办法同时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要在每年年初向业主委员会通报本年度的维修计划和经费预算,经过业主委员会同意后才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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