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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出台后房产应该怎样进行分配才合理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2016-09-04 11:12:22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2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第2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结合上述司法解释:
1、如果房产登记到夫妻双方名下,就是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离婚时可以按照婚姻法的规定,一人一半。(扣除男方*后剩余部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如果产权为单独所有,离婚时按照个人财产执行。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产权登记一定要办理共同共有,才能保护你的合法权益。
1,不管婚前婚后,如果由父母出资买的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则认定为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配。
  3,婚前买的房子,婚后房子的*部分与配偶无关。
  4,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应考虑对方还贷部分进行补偿。
  5,男方婚前买了房,婚后他擅自将房子卖掉,如果他的妻子想追回该房屋,法院不予支持。
  6,婚后夫妻以共同财产参与购买一方父母房改房时,离婚后该房子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不参与财产分割。
网友还奉劝女人别嫁给贷款买房的男人,女方不要出钱给男方装修,等等,总之,就是对这些新规定的不满。本人是普通平民,不是法律的制定及参与者,为此,谈谈我们普通百姓中庸的看法。
首先,我们要看清楚,从改革开放以后,社会由于贫富悬殊的加大,婚姻的结构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随着经济发展和*观念的改变,人们选择婚姻也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把*、存款、住房、汽车等物质条件放在了选择婚姻的重要标准位置,过度看重了物质条件;因此很多女人在选择婚姻的时候都不想自己去奋斗,都想走捷径,不管男人的人品如何?也不管是拆迁户还是暴发户,哪怕成天吃喝嫖赌,只要有车有房有存款,就会优先选择,反正离婚以后都会有部分财产可分,这样的法律和制度早已把人们带入了歧途,不改变过去那种法律和制度,离婚率会更高,离婚以后对子女的教育和管理就出现很多空白,家庭的教育和管理很多时候*和社会是代替不了的,我国每天都有5000多个家庭解体,很多未成年人因无家庭的教育和监管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所以,我个人觉得这样的法律要纠正,如果2015新的婚姻法是这样在纠正过去的偏差和错误,我非常支持;
其次、越来越多的女人愿意给官员当情人、当二奶,给富商当二奶、当情人,甚至有的女人是半情人半妓女;当今社会,这么些二奶和情人她们的选择难道是真的为了情感嘛?答案是否定的,绝大多数都是为了钱财,为了能够得到物质上的给予,不少人积极拆散他人家庭,成为“正房”;假如新婚姻法真的是这样制定的,之前是谁的财产,离婚以后依然是谁的,这样没有了*上面的好处,就没有多少女人愿意去做这无谓的赌注与牺牲了;
还有,越来越多的人出生在改革开放以后,很多人都没有过过穷日子、苦日子,在*、物欲横流发展的*,人们过度的拜金主义思想与观念,将会带来一系列的社会诟病与弊端;住房是我们每一个人居住所必须的条件与基础,但不一定非得在城里面有自己的产权才是住房,农村的宅基地所修的小洋楼同样是住房,法律还应该配套收入分配方案等其他一系列的措施加以完善,以达到指引和纠正过去观念与价值的偏差的作用。
法律应该使社会回归,回归到人们选择婚姻时以人品为重,以德为重,人们不能继续停留在“官本位、商本位、钱本位”的价值体系上面;夫妻共同创业发家致富,共同买房,共同拥有产权,少啃老;使婚姻家庭稳定,少离婚,减少对未成年的心理损害;在当前整顿官吏、改进作风,从党风、政风开始纠正与转变,民风也应该以法律约束的方式来改变;减少二奶、情人、更加减少妓女,使社会和谐、家庭和睦稳定,这样才是我们中国美好的大家庭所期盼的。
  一、新婚姻法对离婚时房产的规定
  众所周知,随着“新婚姻法”的出台,许多原本难以分割的房产纠纷也逐渐清晰化了。下面将对“新婚姻法”中房产的规定进行解释。
  根据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当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如果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按规定完全取得房屋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当事人结婚前,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房屋,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由于房屋购买时出资方式多种多样,离婚时房子的分割方法,要根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这种行为能否算作父母明示给予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不能一概而论,这种情况下双方需要举证支持自己的观点。
  这种行为实际上是将房屋明确赠与给了子女的配偶,并且还用公证加强了此行为的法律效力,所以这个房子应该属于子女配偶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另一方不能主张分割此房产。
  父母在婚后为子女买了房,房产证写了子女和配偶两人的名字,一般认定为向双方赠与,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为房子是一方在婚前支付的*,所以这部分*款应该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由这一方付按揭的部分,虽然是一人进行还贷,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房屋变现后除去*款部分,双方平分。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方确实能证明其还贷资金是婚前个人财产,那么婚后还贷部分不应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7、夫妻双方共同付*和按揭,房产证只写了一方的姓名,
  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是先由双方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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