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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有哪些处理方法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2016-09-04 23:49:03

实践中,因宅基地使用权而发生的纠纷在民事纠纷中比较常见。对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应按下列原则妥善处理:
原则1
依法保护国家、集体的宅基地所有权。我国土地分别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改革前的旧契约不能作为土地权属的依据。处理宅基地(土地)纠纷,应切实保护国家和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宅基地,集体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原则2
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农村居民建住房,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使用耕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的,不予保护。法人、公民合法继承的宅基地使用权除经统一规划或个别调整外,长期不变。另外,宅基地使用权包括合法取得和合法使用两个方面。对非法扩大、抢占宅基地甚至耕地的行为应依法宣布其无效,并可给予法律制裁。在使用宅基地过程中,妨碍公共利益,侵害他人房屋、通行、排水、通风、采光等相邻权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坚持监管与疏导并重的原则,积极做好村民自建住宅的管理。
1、村民在宅基地上自建住宅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规划审批许可等资料和证件。2、村民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工建设且未申请延期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动失效。3、村民个人建造住宅应当在工程竣工三个月内,向当地街办书面提出竣工验收申请,街办验收合格后将相关资料交原发证机关备案。4、对未经规划许可或超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建设的,由所在乡镇街办责令限期拆除超建部分,并按超建部分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五至十处以罚款。5、对妨碍阻挠执法或以获利为目的,组织村民突击加建的个人或组织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各分局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审批和管理,秉公办事,许可事项应在行政许可法规定时限内办结。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拖延或拒绝履行职责的,按有关规章制度追究责任。

对当事人之间因宅基地而引发的纠纷,只要一方当事人提出争议,双方宅基地使用证存在着界限不明确或界限重合或双方均无宅基地使用证的情形就属于权属不清,双方协商不成,必须由人民政府处理,由政府作出确权决定。享有权属依据的一方当事人未经政府确权,不能以对方当事人侵权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也不能直接处理。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宅基地权属都没有什么争议,享有宅基地权属依据的一方当事人认为对方侵犯自己宅基地权属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作为侵权民事案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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