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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有哪些规定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2016-09-04 23:51:18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是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它具有严格的身份性、无偿使用性、永远使用性、从属性及范围的严格限制性等特点。其取得方式有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消灭形式有*消灭与相对消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权利并负担义务。

《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法律明文规定,宅基地属本村村民所有,你已成为城市*,就不该有宅基地,以后你老人不在世了,此宅基你可以拥有,但是无法办理《土地证》等有关手续。现在成为城市*,什么保障也没有,国家也不管,宅基地原则上还要交回。如果是农村*,国家比较重视,还享受很多保障,所以尽量别转为好,根据当前*改革情况,以后可能有变化。

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据此,似乎可以认定,转让房屋的协议是有效的,其实不然,理由是:根据《合同法》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对于此类案件处理原则,纪要三指出:
(一)要尊重历史,照顾现实。 审理此类案件应实事求是地看待上述背景,要考虑到目前城乡界限仍未完全打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仍有一定的封闭性,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目前法律、政策限制集体土地流转是一种现实;同时要认识到此类案件产生的复杂性,并妥善解决相关的利益冲突和矛盾。(二)要注重判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判决要以“有利于妥善解决现有纠纷、有利于规范当事人交易行为”为指导,起到制约农民审慎处分自己房屋的积极效果。(三) 要综合权衡买卖双方的利益。首先,要全面考虑到合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尤其是出卖人因土地*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的损失;其次,对于买受人已经翻建、扩建房屋的情况,应对其添附价值进行补偿;再次,判决返还、腾退房屋同时应注意妥善安置房屋买受人,为其留出合理的腾退时间,避免单纯判决腾退房屋给当事人带来的消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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