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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可不可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2016-09-05 19:52:11

房改房是在1995年以后大量出现的,而到如今房改房出现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那就是房改房遗产继承的问题。对于很多家庭来讲,房子都是*重要的财产,而在房改房所有者去世后,房改房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吗?对于我国的房改房来讲,在所有人去世过后,其合法的继承人是可以继承房改房的。


  房改房就是按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叫房改房。房改房可以继承。


  一般在1995年以前实行房改的,所购房改房基本上是用标准价购买的,增值额的80%归个人所有,其余20%交回原产权单位。一般在1995年以后房改的,所购房改房基本上是以成本价购买的,其增值部分全部归个人所有。在1995年以前已经按标准价房改的,在1995年以后,办理了补成本价的手续,视为以成本价购买,增值部分全部归个人所有。


  我国的房改房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获得,一按照成本价购买。二按照标准价购买。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一般在5年后归职工个人所有。不管是通过成本价购买还是通过标准价购买的,一旦购买房改房的时间超过五年,那么该房改房就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所以对于购买房改房五年后,该房改房就能够由所有职工的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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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法律,凡属各地房屋管理部门直管的成套公有房,除按规定不宜出售的外,均应向有购房意愿的现住户出售。其具体规则如下:


  1、各国有单位自管的公有房,原则上应按照上述要求向本单位职工和正常工作调离的非本单位现住户出售。


  2、对居住在不宜出售公有房屋的住户,单位要尽量创造条件,可采取调换公有房的办法向职工出售住房。


  3、对于国有单位之间产权有争议的住房,凡在可出售住房范围内的,原则上由现管房单位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书面保证后,可批准其向职工个人出售,并按规定办理职工个人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售房款按规定比例留足维修基金后,存入当地政府指定的账户予以封存,待原产权关系明确后再转至原产权单位。


什么是房改房,房改房可以认定为遗产吗?房改房可不可以继承呢?下面的这些资料就详细解答了,房改房是不是可以认定为遗产及房改房能否继承的问题。

一、房改房可以认定为遗产吗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购房人分期付款期间调离所在市县或死亡的,由其符合购房条件的直系亲属或合法继承人付清房款。其符合购房条件的直系亲属或合法继承人不购买住房,由售房单位与其直系亲属或合法继承人进行经济结算。

个人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不能赠与。

购房者在未付清购房款期间调离本市、出国定居或逝世的,由其继受人或继承人继续付款。原购房者和继受人或继承人不需要该房屋的,可退交原出售单位,单位应将已付房款扣除房租与已付房款利息的差额后退还给职工本人或其继承人,已付房款利息按同期银行规定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如购房者逝世无继承人,由房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接管,其未交清的购房款,由接管部门补交,任何人不得侵占。

房改之中的房屋如果继承人愿意继承(继续交纳购房款,办理相关手续),则产权部门必须给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如果已取得部分产权是可以继承的。

综上所述可以明确推论出房改房可以认定为遗产,并可以由继承人继续付款办证,并可以登记继承人为产权人。

二、房改房可不可以继承

根据上述内容,房改房可以被认定遗产并可以依继承法规定继承。

如果依法定继承有几个享有继承权的人,房改部门是否有权直接登记几个继承人享有共有权?是否有权直接确定他们应当享有的份额?如果有遗嘱,是否有权直接依照遗嘱的内容登记产权人?

当前房改部门通常的做法是,必须所有享有继承权的人协商一致以某个继承人或者某几个继承人继承,房改办才给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如果继承人之间不能达成一致,则不予受理。而此类案件诉讼到法院,法院又因此类房屋尚不属于个人产权房屋,一般也不敢确定他们的继承份额。

那么遇到购房人死亡、继承人不能一致的情况,导致了无法处理的尴尬局面。对于继承人明确的此类房改房,房改办应当及时为这些继承人办理共有的产权证,如果遗嘱是公证的,理应依公证遗嘱确定的继承人办理产权证,如果不能确定继承人以及继承的份额,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司法判决确定继承人的范围和各自的继承份额。从而顺理成章地解决这些久拖不决的问题和矛盾。

我国继承法规定的遗嘱种类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多种形式。而随着时代的变迁,新形式的遗嘱层出不穷,比如见证遗嘱、视频遗嘱、电子邮件遗嘱、短信遗嘱等,这些遗嘱在继承法中均未提及,其效力如何认定?就如本案中出现的见证遗嘱,比照继承法应如何定性?经过审查,合议庭认为其名为见证遗嘱但其实质为代书遗嘱。所谓代书遗嘱,其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上是关于一般继承的基本框架房产继承在继承关系的基础上有一些其他的特点,房产的继承和分割与其他财产不同房产虽然可以分割但这种分割是有限的如不能把一间房屋分成许多份。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由继承人共同继承作为共有的房产。如一定要分割时可以采用作价分割的方法。另一方面房产有物权性也因此而引入了物权的一些复杂关系。比如房屋过户就是物权登记的一种房管部门对继承得来的二手房转让过户必须有权属公证或法院确权的要求也从相当的程度上增加了房屋继承过程的复杂性。


1、未私有化的房改房如同租房,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中规定,租赁期限内,承租方外迁或死亡,承租方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员又无异议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按照房管部门的工作实践和法院的审判实践,只有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并且户籍在承租的公房处的家庭成员才可以申请变更公房承租。从以上可以看出,承租公房不是遗产,不可继承,只有符合条件的亲属可以申请变更公房承租权。

2、对于已购房改房,由于使用权已依法转让,已购公房具有了一定的经济价值,这种经济价值具有私有财产的属性,可以像私有财产一样可以继承。继承人可通过公房所有人回购或按规定补交适当的款项后,对财产作出处分。

据现有的法规和政策,未进行房改的承租公房只可以由同住者、同户者、配偶、直系亲属等继续承租,由已故承租人的继承人继承没有法律依据。那么已经参加房改,并已经交付了*款,此时购房人死亡,该房可否继承呢?我国现有的法规和政策没有相对明确的规定,但从相关房改政策法规来看,还是可以推断出理应可以继承的。下面我们来看以下规定:

  《青岛市公有住房出售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购房人分期付款期间调离本市或死亡的,由其符合购房条件的直系亲属或合法继承人付清房款。其符合购房条件的直系亲属或合法继承人不购买住房,由售房单位与其直系亲属或合法继承人进行经济结算。”第十六条规定,“个人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不能赠与。”《海口市出售公有住房办法》第2十五条规定,“购房者在未付清购房款期间调离本市、出国定居或逝世的,由其继受人或继承人继续付款。原购房者和继受人或继承人不需要该房屋的,可退交原出售单位,单位应将已付房款扣除房租与已付房款利息的差额后退还给职工本人或其继承人,已付房款利息按同期银行规定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如购房者逝世无继承人,由房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接管,其未交清的购房款,由接管部门补交,任何人不得侵占。”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房改之中的房屋如果继承人愿意继承(继续交纳购房款,办理相关手续),则产权部门必须给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如果已取得部分产权是可以继承的。

  我们再看北京市的。根据《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房改售房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七项,“关于购房过程中购房人死亡的规定:购房人在办理售房手续过程中死亡的,凡已按规定交纳了*款,且继承人愿意继续付款的,可由其继承人按照原付款协议继续支付房价款,房屋产权可按继承的有关规定变更为继承人所有。原购房人产权证尚未办理的,所购住房产权可直接登记在继承人名下,并按规定发放产权证。”

  该项规定可以明确推论出房改房可以认定为遗产,并可以由继承人继续付款办证,并可以登记继承人为产权人。该规定包含了三层基本含义:⑴这种房产可以认定为遗产⑵这种房产可以依继承法规定继承⑶这种房产可以直接登记在继承人名下。

  现在的问题是,如果依法定继承有几个享有继承权的人,房改部门是否有权直接登记几个继承人享有共有权?是否有权直接确定他们应当享有的份额?如果有遗嘱,是否有权直接依照遗嘱的内容登记产权人?当前房改部门通常的做法是,必须所有享有继承权的人协商一致以某个继承人或者某几个继承人继承,房改办才给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如果继承人之间不能达成一致,则不予受理。而此类案件诉讼到法院,法院又因此类房屋尚不属于个人产权房屋,一般也不敢确定他们的继承份额。那么遇到购房人死亡、继承人不能一致的情况,导致了无法处理的尴尬局面。笔者的建议是,对于继承人明确的此类房改房,房改办应当及时为这些继承人办理共有的产权证,如果遗嘱是公证的,理应依公证遗嘱确定的继承人办理产权证,如果不能确定继承人以及继承的份额,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司法判决确定继承人的范围和各自的继承份额。从而顺理成章地解决这些久拖不决的问题和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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