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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套房贷款*比例是多少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2016-09-05 22:54:06

二手房根据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两种情况,*比例分别如下:
一、买方商业贷款购房:
1、买方选择商业贷款购买首套住房,较低*比例为房屋评估价的30%,较高贷款比例为70%;
2、买方选择商业贷款购买二套以上住房,较低*比例为房屋评估价的50%,较高贷款比例为50%;
二、买方公积金贷款购房:
1、买方选择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较低*比例为房屋评估价的20%,较高贷款比例为80%;
2、买方选择公积金贷款购买二套住房,较低*比例为房屋评估价的40%,较高贷款比例为60%;
3、买方购买三套及以上住宅以及购买商业用房无法使用公积金贷款


二套房贷*,是第2套普通自住房的按揭贷款的第1期付款简称,是指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的,借款人家庭人均住房面积高于当地平均水平的,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第1期付款。

2015年4月11日,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发布通知,对于购买二套房申请贷款的,南京、苏州两市的较低*比例分别由70%、60%统一降至45%,其他11个地市的较低*比例由60%降至40%,贷款利率仍按不低于基准利率1.1倍执行。也就是说,南京、苏州两地的二套房*门槛,比央行规定的较低要求上浮了5%


《通知》中指出,在武汉市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再次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购买商品住房,贷款较低*比例为40%。在武汉市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或还有1套住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再次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购买商品住房,贷款较低*比例为40%。在武汉市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且有2套住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再次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继续暂停发放相应购房贷款。

  《通知》执行时间为9月1日,在此之前已签订认购书且交付定金或已交付*款,但未正式网签合同的居民家庭购房行为,如能提供认购书及定金电子进账单原件、或能提供*款电子进账单原件,则较低*款比例仍按原规定执行。

  另,《通知》仅适用于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等7个三环内核心城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含汉南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发生的住房交易涉及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对于东西湖、蔡甸、江夏、黄陂、新洲、汉南等6个三环线外远城区的住房交易,未作限定。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府)城市核心支行、副省级城市核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进一步支持合理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有关部署,现就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不实施“限购”措施的城市,居民家庭头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原则上较低*款比例为25%,各地可向下浮动5个百分点;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较低*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0%。

对于实施“限购”措施的城市,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按原规定执行。

二、在此基础上,人民银行、银监会各派出机构应按照“分类指导,因地施策”的原则,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指导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结合当地不同城市实际情况自主确定辖区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较低*款比例。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结合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确定的较低*款比例要求以及本机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投放政策、风险防控等因素,并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具体*款比例和利率水平。

四、加强住房金融宏观审慎管理。人民银行、银监会各派出机构应强化对房地产贷款资产质量、区域集中度、机构稳健性的监测、分析和评估;督促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根据房地产形势变化及地方政府调控要求,及时对辖区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较低*款比例进行自律调整,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住房金融业务稳健运行和当地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府)城市核心支行、副省级城市核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外资银行、村镇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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