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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登记需要哪些手续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2016-09-05 23:27:58
1、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按规定应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备案。
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主要是为了便于加强管理,同时让大家知道该房屋已经被租出去了。没有登记备案,合同还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
4、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五规定的文件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书面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件;
  (三)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其他文件。
  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第十六条 房屋租赁中请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的房屋租赁申请,可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委托的机构审查,并颁发《房屋租赁证》。
  第十七条 《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赁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赁证。租用房屋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赁证》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登记的凭证之一。
同时又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房屋租赁合同办理登记备案后,具有下列对抗第三人效力:
  ①在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该房屋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②租赁期届满出租人需将该房屋再出租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
  ③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人,第三人应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④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将已出租的房屋设定抵押,该抵押物被依法处分给第三人的,第三人应继续履 行原租赁合同。
1、租赁税是针对业主的而不是租客的,所以你完全不用担心。
2、租赁合同备案是要到所在区的租赁所办理的,不是房地产交易核心。
3、租赁税是评估价月租的5%,而不是你租房子的价格的5%,一般评估价都低于出租房子的价格,一次性收取一年的。
房屋租赁当事人在签订租赁合同后的15日内,租赁当事人持租赁合同及下列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核心办理登记备案。
(1)出租人应提交的材料:
①房地产权证或者规定的其他权属证明;其中:向外来流动人员出租的,还应附公安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②出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其中,共有房屋出租的,还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或委托书;代理出租的,应具有房屋所有权人委托代理出租的证明。
(2)承租人应提交的材料:承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
上述应提交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中,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还应提交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香港、澳门的,还应提交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的,还应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境外企业、其他组织的,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设立证明。
凡当事人登记备案提交的材料符合规定的,区、县房地产交易核心或农场局受理处出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凡不符合的,不予登记备案。当事人一方要求登记备案,另一方不予配合的,则要求登记备案的一方可持租赁合同和一方应提交的材料向房地产交易核心办理登记备案。
据规定,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书面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
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便于国家对不动产的管理,在房屋租赁上法律设定了登记备案制度。房屋租赁合同未经登记备案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件》、《上海市实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在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后的15日内,双方持合同及有关材料到房屋所在的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如果一方要求备案而另一方不配合的,要求登记的一方可持租赁合同到房地产登记管理部分自行登记备案。其具体程序是: 

(1)房屋租赁当事人在租赁合同签订后的15日内分别到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填写《上海市房屋租赁登记申请表》,并提验有关证件材料。 

(2)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受理后,在《租赁登记表》上提出审核意见。 

(3)符合规定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自受理房屋租赁登记申请之日起的5日内核发《房屋租赁证》。一般情况下,房屋租赁证的有效期限不超过2年。
房屋租赁备案查询的方法及所需要提交的材料如下:
查询地点: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管理处,
提供的材料:房屋租赁备案证书,出租人或承租人持本人证件。司法部门凭借职务证件及相关批准文书,律师持立案通知书及律师证。
申请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申请人是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房地产权证、其他权属证明或者租用公房凭证(原件);
  (四)房屋租赁合同,包括房屋出租、转租、承租权转让或交换、预租合同等(原件);向外来人员出租房屋的,当事人还应提交《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复印件)。
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是可以不用交税的!
就算要交一年的税,一年以后也可以不用交了!房屋租赁营业税是自发的,税务机关是不知道你房子是不是在租的。
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到房屋所在的社区服务大厅就可以办理了!也不需提供税票的!
在续办居住证的时候,如果住址有变更那么需要重新提供证明住址的资料(跟头次申办居住证时一样)。两种途径:
1.按照借住在亲戚朋友家办理。这种方式需要提供的资料相对简单,但是难度很大,因为办理时需要房东的房产证原件进行检验。现在房东肯定不会给你房产证(换你你也不放心自己的房产证在别人手里好几天,对吧!)。折中的方法是:你要说服房东在办理当天带着房产证到场,出示一下房产证然后他带着房产证回去,这样房东会放心,但是房东需要跑一趟,就看房东的人品了。

2.就按照租房来办理。这种方式需要的材料相对多,要提高“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证明。乍一看貌似比第1种方式复杂,但是操作起来其实更容易一点!!!!
A. 首先,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在你租房的社区事务服务核心办理。你找附近的居委会问一下地址。
B.办理时间:上海的社区事务服务核心,一周七天都能办这个业务。
C. 办“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当场能给你办好拿到手里,不需要等。
D.不受任何手续费和税金(至少我办的时候没交任何费用)。
E.办理条件:租房人和出租人都要到场。租房人带好身份证及复印件。出租人带好房屋产权证和身份证还有这两个证件的复印件。另外需要重新签一下上海市标准的租房合同。这个合同你上网下载(上海市房屋及住房保证局的网站有),提前和房东签好(就是做个形式)。
F.资料带齐的话20*搞定,因为社区服务核心没什么人,而且办这个业务的也少。

综合一下说:第1种方式貌似简单,但是可操作性不强,因为房东不会给你房产证让你拿走办。第2种方式看似麻烦,但是一劳永逸,同样是房东跑一趟,办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后就没房东啥事了,之后办居住证你该怎么办就怎么办。万一因为别的资料不齐需要改天再去办居住证,也不需要求房东到场。其实省心!!另外又不交钱,也没什么损失。
如果你按第1种方式办,第1次如果资料不齐办不了居住证,房东跑过没办成,第2次去肯定不爽。
反正都是求人,第2种求一次当场就搞定,后面的事也不用房东参与。相对方便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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