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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制度改革有哪些新的变化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2016-09-06 22:08:07
近日*改革制度: 
1、建立城乡统一的*登记管理制度,取消农业*、非农业*性质,以及地方城镇*、****、自理口粮*、农场商品粮*等各种*类型,统一登记为“湖北居民*”; 

2、实行*迁移条件准入制度,除武汉市在2006年前逐步改革到位外,其他市州取消进城人口计划指标,凡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相对稳定的职业或合法生活来源的公民均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3、实行有利于吸引资金和人才的城市*迁移政策,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城市被录(聘)用工作2年以上和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一等职业资格的技能人才,以及在城市*、兴办实业、自建房屋或购买成套商品房达到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本人及直系亲属可在城市居住地入户; 

4、放宽对申请迁入城市投靠亲属的条件限制,未成年子女不受条件限制,可自愿在父亲或母亲常住*所在地申报*。属投靠配偶的,不受年龄、婚龄限制,属父母投靠子女的,不受身边有无子女的限制; 

5、改革大、中专院校学生*迁移办法,凡考取我省大、中专院校(含技校)的本省籍学生,入学时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办理或不办理*迁移手续,未办理*迁移手续学生在校期间,按暂住人口实行管理,不办理暂住证; 

6、切实解决*待定人员的*问题。 
公安部门为了方便居民办理*手续,公布了《办理*须知》,具体内容如下: 

办理*须知 

居民、职工家属城镇*申报*: 
由本人持(1)*申请书;(2)被投靠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3)投靠人原籍户籍证明;(4)结婚证原件、复印件;(5)双方身份证复印件;(6)投靠人原籍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业证明;(7)投靠人*是兵团的,由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无业证明,到所在派出所申报,由户籍警核实后填写“申请入户审批表”的签署意见,并由户籍警给申报人填写《办理*、居民身份证责任书》交申报人,申报材料经所长审核后,上报分(县)公安局审批并打印准迁证下发各派出所,申报人凭《办理*、居民身份证责任书》回执领取准迁证。 
居民、职工家属申报“农转非”*须知: 
由本人持(1)*申请书;(2)被投靠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3)投靠人原籍户籍证明:(4)结婚证原件、复印件;(5)双方身份证复印件;(6)投靠人*是兵团的,由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无业证明,到所在派出所申报,由户籍警核实后填写“申请入户审批表”的签署意见,并由户籍警给申报人填写《办理*、居民身份证责任书》交申报人,申报材料经所长审核后,上报分(县)公安局审批并打印准迁证下发各派出所,申报人凭《办理*、居民身份证责任书》回执领取准迁证。 
成建制单位搬迁*: 
由申请单位向人民政府写出报告,市公安局根据政府批准文件和*花名册审核提出意见,报政府批准,由市公安局会同有关单位批准后,到派出所*。 
征用土地*: 
由单位持(1)人民政府批文、人民政府的征地公告;(2)征地协议;(3)安置协议;(4)*人员花名册,由市公安局根据人民政府的批文,计委下过的计划,由市公安局批准后,到派出所*。
2013年11月,《中共核心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创新人口管理,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 经过近一年酝酿,《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于2014年7月30日正式发布。意见规定,要进一步调整*迁移政策,统一城乡*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
1“居民*办法”  和  “居住证管理办法”;
2《居住证管理办法》,即做好户籍制度改革与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农村产权、财力保障等相关领域改革的衔接;
3“统一登记为居民*”办法,消除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即在“地方版”户籍制度改革中,几乎都明确提出取消农业*与非农业*性质区分规定。

2014年11月18日*《新闻和报纸摘要》报道,全国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昨天在京召开,中共核心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在会上强调,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要遵循规律、积极稳妥,坚持从实际出发,全面实施差别化*政策;坚持存量优先,逐步满足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需求;坚持加快中小城市发展,增强集聚人口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要以人为本、顺应民意,充分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的意愿,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合法权益,加快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在制度安排上为各类社会群体提供更多选择。
要统筹配套、协同推进,抓紧制定《居住证管理办法》,做好户籍制度改革与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农村产权、财力保障等相关领域改革的衔接。
  
户籍制度改革,没有产生根本性的冲击
所谓“户籍制度文化”,是长期户籍制度之下社会权益的不合理所形成的观念。农村孩子生来就是农村*,进了城的农村居民是“跳了龙门”;即便是大城市与小城市之间也因着经济上的差距有着身份的差异。
比如引起媒体广泛关注的“讲上海话有没有文化”的争论中,一部分人所谓“烧香赶走和尚”的论调即是这类文化的代表。在一些人看来,城市原住民才是城市的主人,所有外来者则是客人。客人不能抢了主人的饭碗,更不能抢主人的头衔“*”。如此观点,凸显了自大与自闭,而对以国际化大都市为目标的城市而言,是不利于发展的。
一直以来,中国许多经济发达的大城市被看成“改革开放前沿”,所谓改革开放,不仅是对外开放,还有对内开放。对外寻找发展通道,对内谋求合作机遇,而户籍制度改革便是对内开放的一种。如何调整户籍制度下的利益格局,破除户籍制度背后的地方保护壁垒,冲破传统的“户籍制度文化”,是改革开放前沿城市的使命。
  
户籍制度改革,不能只考虑精英
大家也应该认识到,户籍制度的改革有一个大的趋势和一个大的方向是不可以逆势而行的,户籍制度的改革应该是有助于人的解放和经济的发展,切实实现《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力。如果各地都自说自话,把各地*当成奖励有才能人的奖品,把户籍改革弄成是让少数有能力的精英得到他们想得到的城市*,恐怕那和在户籍制度上实现真正平等的全世界都认同的宗旨背道而驰了。
  
较优社会流动,需要解放户籍桎梏
“人挪活、树挪死”,然而以户籍制度为桎梏的中国式流动,往往成为一种令人尴尬的身份迷失:从*初的“盲流”到“外来工”、“农民工”,在工不工、农不农之间,始终连*基本的身份融入都无法做到,犹如成为一片无根的浮萍,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我们已经亲身感受了社会流动带给我们的种种好处,但是具体在个体层面,这些流动的人员,却一直默默忍受着不合理户籍制度的束缚,而且也限制着社会流动的较优化。
人口流动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有利于人才交流和劳动力资源配置和社会均衡发展。快速的经济发展必然产生大量的人口流动,美国、澳大利亚以及我国香港等地都是世界上人口流动量大,人员迁徙*频繁的国家和地区,同时也是经济高速发展之地。而再从社会学角度看,人口流动分为向上层动和向下流动,一个社会如果缺少这样可上可下的流动,变成僵化的社会结构,那么其危害性就是轻微的冲击,都随时可能导致这个社会结构崩盘。顺畅的人口流动能促进社会结构的不断地新陈代谢。
  
取消农业*,取消二元户籍制
2014年6月30日,中共核心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会议指出,加快户籍制改革不搞指标分配,不搞层层加码。优先解决好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使他们及其家庭在城镇扎根*,有序引导人口流向。 
会议指出,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是涉及亿万农业转移人口的一项重大措施。要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尊重群众意愿,不搞指标分配,不搞层层加码。要优先解决好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使他们及其家庭在城镇扎根*,有序引导人口流向。 
会议强调,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坚持统筹谋划,协同推进相关领域配套政策制度改革。要完善农村产权制度,维护好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分配权。要区别情况、分类指导,由各地根据核心的总体要求和政策安排,因地制宜地实行差别化*政策。要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合理布局、功能互补,增强中小城市和小城镇经济集聚能力,为农业转移人口*城镇创造有利条件。 
  
统一登记*,革除“二元”模式
意见中的较大亮点是建立城乡统一的*登记制度。这意味着以“农业”和“非农业”区分*性质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将成为历史,由此衍生的****等*类型也将作古,今后每一位中国公民的*均统一登记为居民*,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
意见同时明确,将建立与统一城乡*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2014年7月2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建立城乡统一的*登记制度。取消农业*与非农业*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等*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意见》的出台,标志着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开始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意见》明确了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政策措施和实现路径,要求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需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迁移政策。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意见》指出,改革要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 
《意见》就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提出3方面11条具体政策措施。一是进一步调整*迁移政策。有效解决*迁移中的核心问题。二是创新人口管理。建立城乡统一的*登记制度,建立居住证制度,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三是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完善农村产权制度,扩大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 
《意见》强调,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涉及亿万农业转移人口的一项重大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刻把握城镇化进程的客观规律,切实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防止急于求成、运动式推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抓紧出台具体改革措施并向社会公布,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2014年7月30日,国务院公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了建立城乡统一的*登记制度。这标志着我国实行了半个多世纪的“农业”和“非农业”二元户籍管理模式将退出历史舞台。 
各地进展情况
经初步统计,在全国31个省区市中,至少已有安徽、福建、广东、广西、贵州、河北、河南、黑龙江、湖南、吉林、江苏、江西、辽宁、青海、山东、山西、陕西、四川、新疆、云南等20个省区出台省级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对于改革目标,国版意见设定为: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大多数省份都在制定户籍制度改革意见时对此做出重申。
距离实现这一目标还剩下5年左右时间。按照既定目标,本轮户籍改革完成后,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将有望在城镇*。
广东、广西、贵州等9省区已在各自制定的实施意见中,提出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的*任务,相加来看已超过5000万人。
此外,安徽等省还提出常住人口城镇化率的实现目标,多设定为50%以上。其中,江苏省的目标较高: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全覆盖的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72%。
目前,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为53.7%,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只有36%左右,二者的差距主要体现在进城打工的农民工群体身上,后者更能体现真实的城镇化水平。我国的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不仅远低于发达国家80%的平均水平,也低于发展中国家60%的平均水平。
在各地的户籍制度改革意见中,目前仅有河北、青海等地明确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目标,分别为45%和50%以上,符合2014年出台的《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所提出的要求。江苏则提出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缩小到5个百分点。
不少省份*迁移条件比国版更宽松
在进一步调整*迁移政策方面,国版意见提出实行差异化的迁移政策,针对建制镇和小城市、中等城市、大城市、特大城市四个类别做出不同要求。
对照来看,不少省份的*迁移条件比国版规定宽松。
对于中等城市和大城市的*条件,国版意见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分别为不得超过3年和5年,安徽省缩短到“不得超过1年”和“不得超过3年”。河南、黑龙江、河北也适当缩短了缴纳社保的年限。
国版意见要求“有序放开中等城市*限制”,但贵州省规定,中等城市与小城市、建制镇的*限制同样全面放开。
此外,国版意见提出提高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的城镇*率,吉林省进一步明确,这四类人群在全省各类城镇*“不受稳定住所和稳定职业等限制”。
对于人口在500万人以上的特大城市的*政策,国务院提出建立完善积分*制度。在上述20个省区中,约有12地在实施意见中对此明确提及,特别是对省会城市的积分*政策做出要求。
例如,云南省规定,合理确定昆明市主城区*条件并推行积分制*办法;河南省规定,省会城市要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完善积分*制度;福建省规定,福州市辖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要以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等为主要指标,建立积分*制度。
居住证制度成为“平权”载体
在国版意见发布后,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将退出历史舞台被外界解读为“里程碑式的进步”。而在“地方版”户籍制度改革意见中,几乎所有地区都明确提出取消农业*与非农业*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
学者更关心的是*一元化后的平权问题,。盘古智库理事长、国际金融论坛城镇化研究核心主任易鹏此前表示,需要警惕的是,有些地方即使形式上取消农业与非农界限,但户籍背后的公共服务差距并没有取消。
为弥合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与户籍人口间的权益差距,国版意见提出的解决方案是建立居住证制度。意见指出,要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
上述20个省区普遍规定,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但从已颁布居住证管理办法的地区情况看,申办门槛、附加条件和可享受权益并不相同。
记者注意到,一些地区还明确了随迁子女有在当地参加中高考的权利。
广西、四川、山西、辽宁、江西、江苏、吉林、湖南、贵州等地规定,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居住证持有人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
新疆自治区的条件更为细致:随行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满4年以上、父母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为基本条件,逐步享有随行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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