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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应该如何申请办理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2016-09-06 22:13:3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登记。
现役军人的*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分散居住的*,由*登记机关直接办理*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合作社以外的*,由*登记机关直接办理*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设立*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簿;合作社以外的*不发给*簿。
*登记簿和*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登记机关注销*。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公民迁出本*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内暂住,或者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农村暂住,除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以外,不办理暂住登记。 *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登记机关申报;*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的
2.假报*的
3.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证件的
4.冒名顶替他人*的
5.旅店管理人不按照规定办理旅客登记的。 *簿、册、表格、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统一制定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统筹印制。
公民领取*簿和迁移证应当缴纳工本费。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生儿上*需要父母身份证、结婚证、*本、孩子的出生证明和村委会证明等证件,到派出所上*。

  《*登记条例》
  第五条 *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登记。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户籍登记日期就是第1次进行*登记的日期,不是*本上的那个日期,*本上的那个日期是办理*本的日期。

*登记日期在《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底一行,比如:X年X月X日出生申报,或者X年X月X日由X地迁入等等。
  无*人员可以落实*的情况有8类,并不是9类,具体内容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人员登记*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

  二、依法为无*人员登记常住*: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登记。申请随父*的非婚生育无*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登记。

  (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人员。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簿,申请办理常住*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簿,申请办理常住*登记。

  (四)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被注销人员。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登记。

  (五)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的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的,可以在原*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登记。恢复常住*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条件的,可以办理*迁移登记。

  (六)*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人员。*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迁移证件办理*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登记。

  (七)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簿,申请办理常住*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八)其他无*人员。其他原因造成的无*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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