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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即日起,公积金贷款购房政策调整:缴存职工家庭头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内的普通自住房,*比例不低于总房价的20%;面积大于144平方米的(含),及非头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比例不低于总房价的30%。
一是提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将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统一调整为:缴存比例合计(单位和职工各自缴存比例的和)为20%(不含)~24%的,贷款上限为40万元;缴存比例为16%(不含)~20%的,贷款上限为37万元;缴存比例为16%(含)以下的,贷款上限为35万元。
二是降低贷款*比例。首套住房,期房或现房的,房屋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含)的,*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的20%;房屋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的30%。二手房的,房屋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含),所购房屋建设年限在10年(含)以内的,*款比例不低于交易价值的20%;所购房屋建设年限在10年以上的不低于交易价值的30%;房屋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所购房屋建设年限在10年(含)以内的,*款比例不低于交易价值的30%;所购房屋建设年限在10年以上的不低于交易价值的40%;第2套住房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含)的,*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或交易价值的30%;房屋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或交易价值的40%。
三是放宽首套住房的认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2套改善型普通住房的缴存职工。对已拥有一套住房,缴存职工(已婚的按家庭计算)头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或原有公积金贷款已还清)且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没有未还清的住房贷款,购买第2套住房的,享受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优惠。
四是增加承诺人选择。借款人(已婚的含配偶)因公积金账户余额较少造成公积金贷款额不能满足需要的,可选择一名在潍坊市辖区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作为承诺人。承诺人公积金账户资金,可与借款人公积金账户资金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以支持基本住房需求。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
二、保持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款比例不得低于30%。
三、第2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只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贷款用途只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第2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四、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五、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根据当地住房价格、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和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状况,以支持缴存职工购买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需求为原则,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较高额度,并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备案。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较高额度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备案。
六、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和受委托银行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调查、审核、抵押、发放、回收等工作,切实加强贷款风险管理,保障资金安全。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抓紧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防范骗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行为。同时,要简化办理手续,提高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