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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协议公证后还可不可以反悔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2016-09-06 23:33:47
关于赠与合同的成立以及撤销与限制的问题,我国法律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予的合同。第1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1百九十五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根据上述规定,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赠与合同即成立,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可以在赠与财产转移之前撤销,除非存在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情形。就本案来说,王女士的公公婆婆将房屋自愿赠予孙子李XX,作为受赠人监护人的王女士也表示接受赠与且双方办理了赠与合同公证,赠与合同即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赠与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另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而王女士的公公婆婆退休后都各自享有三千多元的退休金,仅以“生活困难”反悔收回房屋的理由个人认为并不充分。而且,赠与合同公证书的撤销,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如要求撤销赠与合同公证书,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申请并载明申请人认为公证书存在的错误及其理由,提出撤销公证书的具体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当然,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案公证机构未作出撤销公证书的处理决定的或人民法院未裁定撤销公证书,赠与合同公证任然有效。综上,上述赠与合同合法成立,且王女士的公公婆婆撤销赠与合同的理由并不充分并尚未取得公证机构作出撤销公证书的处理决定或法院未裁定撤销公证书的司法文书,在其没有充分证据足以证明其具备撤销合同的法定情形时,其应当依照赠与合同的约定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公证后的房屋赠与合同一般不能撤销,但如果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合同法》
  第1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1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公证后的赠与原则上是不能反悔的,因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允许撤销,如果对方根据赠与合同要求履行,法院会支持对方的请求的。你父母认为你弟弟没有履行赡养义务,可以要求你父母通过诉讼要求承担赡养费。关于举证的责任在你弟弟。司法实践中赡养的义务一般是通过给付赡养费解决。

公证后的赠与一般不能反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但也有几种例外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当出现以上法定事由时,不论赠与合同是以何种形式成立,是否经过公赠,是否完销售付,赠与人都可以提出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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