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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合同会出现什么纠纷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2016-09-07 17:40:41

在司法实践中,常会听到被拆迁者因为不知道怎样解决房屋拆迁合同纠纷而产生很多不必要的麻烦。为了方便拆迁人的诉讼,减轻诉累,就有必要了解一下解决房屋拆迁合同纠纷的诉讼程序。接下来,由小编为您介绍,解决房屋拆迁合同纠纷的诉讼程序。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文为读者介绍房屋拆迁纠纷诉讼如何发起,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有以下两种情形。其一,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搬迁期限届满后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且拆迁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关于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问题 一旦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都应当经当事人申请,先由同级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只有经行政裁决后,当事人仍不满意的,方可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裁决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的内容是条例第13条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 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与行政裁决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裁决不服的,都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行政裁决的事实认定、行政程序、法律适用、有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等进行全面合法性审查。

案例:原告朱士浩1987年与王春香女士在上海闸北区登记结婚,携一子一女(朱泉东、朱春荣)定居上海闸北区地梨港路100弄33号17室。同时原告朱士浩以建湖县近湖镇申建建材服务部名义授受原告江苏万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盐城市第八建筑工程公司)的委派,以上海闸北区枊营路兴隆村3号为办公营业场所开展建筑承建业务,多次签订合作联营协议和房屋租赁协议并持续至拆迁前。期间,原告朱士浩于1991-1992年出资与张连胜共同翻建枊营路兴隆村3号房屋(后张连胜去世后由其妻俞桂英继承),并取得该房130.83平米的原始产权。上海市闸北区市政工程管理局与原告朱士浩签订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只约定补偿房屋面积72平方米,对其余面积不予承认和补偿、对原告没有上海*的子女(朱泉东、朱春荣)不予补偿和安置,对原告朱士浩(建湖县近湖镇申建建材服务部)和上海市闸北区市政工程管理局的联营经营主体资格和停产停业损失不予认可和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精神和具体规定,被告方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特具诉状上呈人民法院,恳请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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