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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的区别是什么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2016-09-07 17:49:50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7条的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这就是所谓的“行政强拆”,就是行政机关有强制拆除房屋的权力。但是这个权力终于在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终结,并在2012年2月27日较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3次会议通过的《较高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确认行政强拆结束,司法强拆才是少有。

司法强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也是这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较大的亮点所在。2012年2月27日较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3次会议通过的《较高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由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等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管辖法院。由此终结了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并行的历史。

何种情况会引起司法强拆?
第1,拆迁方按照拆迁条例的规定申请裁决,裁决经复议诉讼后,维持了原裁决。
第2,土地所有权人或者出租方起诉被拆迁企业要求终止合同,腾退房屋。
第三,由于被拆迁企业所建设房屋没有经过相关职能行政机关的批准。拆迁期间被认定为违章建筑,要求限期腾退拆除的。
第四,对于已经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的被拆迁企业,拆迁方往往会关注你企业的性质或营业范围以及是否按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等情况,要求撤销上述法律权利证书,完成强制要求腾退土地的意图。

行政强拆引是指现行条例下,由开发商或拆迁公司等主体执拆迁许可证进行的强制拆迁。 新拆迁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新版中,“行政强拆被取消”。强制拆迁与否拟全部由法院作出裁决,行政部门不再具有强拆决定权。"城市的发展是一个不断进行再建设的过程,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生产力得到*的发展。为了城市的整体规划,有时也为了国家专项工程建设的需要,有必要对原有建筑房屋进行拆除、搬迁,达到整体的整齐划一或对日益紧张的国有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杨在明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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