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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有哪些管理规定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2016-09-07 17:50:30

为了使广大城镇居民,特别是拆迁当事人全面、系统、有针对性地了解和掌握城镇房屋拆迁法规、政策,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解决在拆迁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面向普通群众,力求简明扼要,以通俗的语言来解答法律性和专业性问题。

国务院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这意味着公众更熟悉的说法“新拆迁法”正式诞生。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2001年6月13日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也就是所谓的“老拆迁法”同时废止。 新拆迁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并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纳入条例范围。 “新拆迁法”*早由北大五位学者联名在2009年12月7日头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书,要求对老拆迁条例进行审查,从而将关于新拆迁条例的讨论与修改工作推向公众舆论核心。那么历经一年的听证,新拆迁法是否符合学者上书的初衷,昨晚,记者第1时间专访了五位学者之一、北京大学法学院宪法行政法学教授沈岿。

由行政强制拆迁变为司法强制拆迁。这个变化第1就是保证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因为毕竟是一个第三方的司法机关在审查、判断这个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第2,使得行政机关特别是政府的征收部门从强拆中解脱出来,因为你征收部门、补偿部门如果直接介入强制拆迁的话,难免会发生自己做自己案件法官的这种情形,使得征收补偿决定不合理,也可能引发在强拆过程中的很多纠纷。所以这是一个维护社会稳定,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一个方案。

新旧拆迁条例较大的不同。“在过去拆迁工作中,政府一直属于监督者。”旧条例的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这一条款表明,在城市拆迁过程中的法律关系主要是行政法律关系。政府作为行使公权力的行政机构,对拆迁事项具有监督关系。作为拆迁人的开发商和作为被拆迁人的房屋所有权人(又称业主)或正当使用权人二者处于被监督管理地位。 但这种规定和实际相矛盾。因为,我国实行土地一级市场政府垄断,政府是国有土地的少有出让者。政府将土地出让给开发商,并通过一个行政行为——“征收”,将业主的土地使用权“消灭”。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开发商和业主,一个追求土地使用权,一个为了房屋所有权,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并没有直接关联,现实中却被捆绑在一起,从而形成利益矛盾。政府却从开发商——政府——业主的直接关系中转为上位的监督者,从而形成了错位。忽略了这个问题,造成了法律上的严重后果,也导致了很多利益冲突。政府将土地交给开发商从而获得土地出让金。正是土地出让金,形成了很多地方远超税收的第2财政,也使得拥有公权力的政府有了利益冲动,导致了更剧烈的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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