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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怎么解决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2016-09-07 18:05:27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纠纷、宅基地使用权使用纠纷、宅基地使用权侵权纠纷、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纠纷、宅基地使用权消灭纠纷等。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用以建设用途的主要方面,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样也是农民安身立命的重要权利形态。因此,《规定》将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列为用益物权纠纷项下的第三级案由,凡是因宅基地使用权产生的纠纷,可以直接适用本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怎么解决?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有一定的主管范围,超出主管范围,人民法院即没有审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1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案例一:
宅基地使用权发生争议如何处理?原告秦某、被告向某系邻居,原告的西面与被告的东面相邻。原、被告都持有宅基地使用权证。原告持有的土地使用证载明:东与财经所相邻、借财经所列;西与向某共列;南与彭某相邻自列;北邻街道。被告持有的建房土地使用证载明:东全列;西全列;南全列;北全列。2009年2月,原告翻修新房,在翻修过程中,被告以原告建房侵占了自己的宅基地面积为由,与原告发生纠纷。故原告诉请法院判决二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东西相邻,均对各自的宅基地使用权持有合法的依据,双方所发生的争议源于宅基地使用权证的东西界线不清,原告以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实质是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应依法由人民政府处理,在调解无效后,遂作出裁定驳回秦某的起诉。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在收到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宅基地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或双方都不能擅自改变争议土地的现状,享有权属依据的一方当事人未经人民政府确权,不能以对方当事人侵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也不能直接处理。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宅基地权属都没有什么争议,享有宅基地权属依据的一方当事人认为对方侵犯了自己宅基地权属,可以不经行政机关的处理,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作为侵权民事案件处理。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有一定的主管范围,超出主管范围,人民法院即没有审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1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案例二:
一母亲两个儿子,二十几年前以大儿子的名义申请的宅基地,盖了3间房,当时的审批手续已经找不到了,也没有权属证,后来大儿子结婚*转走且转成居民,宅基地上*是母亲和小儿子,小儿子外出5年,母亲一直大儿子养着,3年前老房坍塌,大儿子在宅基地上从新盖了三间房,小儿子听说要拆迁,回来主张宅基地使用权是小儿子的,请问这种情况使用权到底归谁?如果是大儿子的,小儿子想在空地上在盖几间房,大儿子是否可以阻止?如果是小儿子的,新盖的三间房算什么?1..土地管理法62条规定,一户村民只有一处宅基地;即宅基地使用权归该户村民所有.大儿子的*迁出后,宅基地使用权由母亲和小儿子共有.2..根据物权法97条规定,对共有不动产进行处分或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的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因此,未经小儿子的同意是不能在地上盖新房的.但母亲由其赡养,房子年久坍塌,若小儿子外出无音信,大儿子在地上新盖房子,并无不妥.3..虽然大儿子出资建房,但其*不在村里,故其对房不能拥有产权.对房屋的权属,兄弟二人可协商处理.可约定三间房归母亲和小儿子所有,由小儿子对其兄作适当补偿;或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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