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吉屋网 >楼市资讯 >常州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哪些内容

常州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哪些内容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2016-09-07 18:07:0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有关规定,将核准后的土地权属单位、面积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富民路(华丰路—东城路)。二、征用土地位置:常州市戚墅堰区潞城街道东升村、潞城村(详见征用土地红线图)。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参照常政发[2004]68号文件执行。1. 土地补偿费标准:耕地按22000元/亩;园地按26400元/亩;其它农用地按17600元/亩;水利设施用地、机耕道、宅基地、工矿用地按22000元/亩;未利用地按11000元/亩。2. 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5000元/人。 3. 青苗费补偿标准为1100元/亩。4. 在田附着物补偿费按实结算。

第1条 为加强征用土地补偿安置管理,规范本市统一征用土地补偿安置的行为;保障各类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用地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统一征用土地;是指政府为实施城市、村镇建设规划,进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事业建设及其他各类建设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变为国有土地,并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个人补偿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建设需要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统一;征用土地的行政主管部门。计划、公安、粮食、财政、劳动、物价、农林、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做好配合工作。
第五条 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被征用土地的所在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组织实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有关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第六条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征用土地时,被征地拆迁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必须服从建设需要;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不得妨碍和阻挠。

拆迁房屋安置:
(一)自拆自建的,由拆迁户按批准地点、批准面积自建;
(二)统一复建的;由乡(镇)或村按批准的复建方案组织实施;其差价按复建房的建安价与被拆迁房的补偿价的差额计算;
(三)统一安置的,一律以产权调换形式处理,安置面积为人均不超过40平方米。拆迁房屋的原面和人均不超过40平方米的,按原面积安置;差价按安置房建安价与被拆迁房补偿价的差额计算;安置面积超过原面积但不超过人均40平方米的部分,差价按安置房的成本价结算;安置面积超过原面积又超过人均40平方米的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拆迁房屋的原面积超过人均40平方米的,按人均40平方米安置,差价按安置房建安价与被拆迁房补偿价的差额结算;安置房面积超过人均40平方米,但不超过被拆迁房原面积的部分,差价按安置房的成本价与被拆迁房补偿价结算;安置房面积超过被拆迁房原面积的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安置房的成本价、建安价依照城市房屋拆迁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拆迁房屋面积大于安置房屋面积或大于统一复建房面积的部分,按本办法规定的补偿标准的120%给予补偿。拆除原房屋后不需安置、复建的;按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的150%给予补偿;
(五)拆除非住宅房屋的安置,除*、幼儿园外,一律自拆自建。

买房交流群-72群(393)
  • 董董:谁来点评下时代倾城这个盘?
  • 小石头:地段还行
  • 七七妈:性价比高
  • 春暖花开:未来升值空间还是有的
  • 阿霞:周末一起约看房呀
  • 大头明:售楼处美眉不错,哈哈
3076人正在热聊楼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