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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有哪些常见问题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2016-09-08 01:07:25

就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被当做遗产继承,民法学者的见解通常是:能被当做遗产直接继承或者虽不能被当做遗产直接继承但可以附随宅基地上房产的继承而转移。就此,我们的观点是:民法学者如此主张皆因其偏重于以财产权基本属性理解宅基地使用权,而如果偏重于以生存权基本属性理解宅基地使用权,就会有不同的见解。

有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否继承的理论分歧。学术界一般将因农村房屋继承引起的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分为四种情形:(1)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被继承人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2)不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本集体组织成员对于身为本集体组织成员的被继承人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3)不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且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本集体组织成员对于身为本集体组织成员的被继承人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4)非本集体组织成员对于身为本集体组织成员的被继承人的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

宅基地的使用权能继承吗?宅基地使用权是一项特殊的用益物权,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与家庭关系密切相连,不是个人财产,不能继承。但是即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人去世了,只要家庭关系存续,其他成员都有使用权,只是不是“继承”问题。宅基地使用权具有无期限性,只要是本村的村民,宅基地使用权就不能无故遭到剥夺,这里就要看你们是不是还生活在这村里了。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的解决途径
虽然打破二元结构、放开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转让的限制,是解决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的根本途径,但是这一制度的改革终归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本文力图立足现实,在现行制度下寻求解决途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原始取得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与取得人的身份性相联系,且规定了“一户一宅”,这是基于初始公平的考虑。现行法律和制度出于保障农民利益而限制宅基地使用权的身份属性和流转性具有正当性,但是过于强调其保障意义,而忽略宅基地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的财产权性质,这是这一制度设计的弊端,也是造成宅基地继承问题的根本原因。笔者认为,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作为物权法上的两类权利,之间的冲突既然仅仅依靠物权方面的制度去调整是无法得到有效解决,不如将债权机制引入到继承关系中。具体解决方法如下:

如果宅基地之上已经不存在房屋,则无论是不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且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集体组织成员,还是非本集体组织成员,对于宅基地使用权一律不得继承。如果宅基地之上仍然存在具有使用价值的房屋,则上述两类特殊主体都可以享有继承权,但需要缴纳一定的合理费用。准予继承宅基地的原因是《继承法》对房屋的保护以及“房地一体”的特点。但如果允许无偿使用,于情于法都不合理。鉴于此,继承人可通过支付一定的费用以获取继续使用宅基地的权利,以此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对于不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且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集体组织成员,对其“宅基地的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的部分向集体组织支付合理的费用;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人对继承所得的房屋所占的宅基地也要支付合理的费用。一般认为,影响宅基地使用权人缴纳费用的因素主要包括【8】:继承人的身份、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原因、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在交易价格中所占比重、宅基地面积与规定的人均占有面积之间的关系等。具体的可衡量该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村集体土地的经济价值,由本地方设立基本标准,允许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协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则可以用这笔费用改善村民的福利,以此弥补宅基地福利功能受限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带来的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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