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吉屋网 >楼市资讯 >集资房纠纷有哪些类型 是如何处理的

集资房纠纷有哪些类型 是如何处理的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2016-09-08 01:09:37

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

二手集资房往往会比市场价格便宜近三成,是不少人追求的“物美价廉”。但随着近年房价上涨,不少卖方纷纷表示要毁约,因二手集资房发生的纠纷并不鲜见。

集资房买卖纠纷怎么解决
  集资房纠纷案件主要有两类,一种是已经取得集资房产证后因转让集资房而产生的纠纷,另一种是在未取得集资房产证下达成的集资房转让,即集资房购房资格的转让。
  一)已取得房产证的集资房转让
  对于产权全部是单位的集资房转让的,因为产权在单位,单位员工个人只具有居住权,而没有所有权,当然也就没有处分权,如果员工转让该集资房,转让行为是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转让协议当然无效。转让协议无效,双方可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产权全部是单位员工个人集资房转让的,因为产权属于员工个人即转让人,即使单位内部规定,员工不得转让,但是该规定系单位内部规定,对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因此此种情况下该协议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即应认定转让有效。如果一方违反约定,不履行转让协议,另一方可按协议约定,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产权部分是单位、部分是员工个人的集资房转让的,因为集资房是单位与个人共有,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规定,一方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不得擅自处分共有物。购买人未经共有人的同意,也过户不成。因此,对于单位员工与第三人签订的集资房转让协议应是无效的或部分无效的。
  (二)未取得房产证的集资房转让即集资房购房资格的转让
  当前,集资房纠纷主要是此类纠纷。虽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这里所指的“不得转让”,是指不得发生“物权变动”,即房产管理部门不得登记过户,而不是指不得订立债权合同、不能发生债权行为。同时根据《物权法》第15条规定,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即有关房屋物权变动合同的生效与否与登记无关。那么,购买人有权得到争议房屋的使用权,有权要求被申请人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案例分析:集资房易产生纠纷有两个因素。黄女士买的这套转手集资房是在几年前,她从房产中介处得知闽侯某路段正在筹建集资房,很快就和卖指标的房主张先生谈妥价格——120平方米的房子,内部价3000元/平方米,指标费3万元。达成买卖协议后,她先是付了3万元指标费,后来又陆续把房款分批转给对方,由对方把钱交回建房单位。2013年开始交房了,黄女士开始着手准备装修新家。她多次提出看房,张先生总推托“还没拿到钥匙”。拖了半年后,张先生才老实坦白,由于房价上涨,当年3万元的指标费太低了。听说要毁约并退款,黄女士傻了,同路段的房价已经升至8000元/平方米,当年交的钱如今只能买到30多平方米。黄女士不服,想通过法律途径起诉对方。她先后咨询了不少朋友,对方均告诉她较好通过协商解决。记者从多个律师事务所了解到,近年来房价快速上涨后,二手集资房毁约的纠纷并不鲜见。这一房产纠纷现象的普遍出现,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这几年房价直线上涨,几乎翻了两三倍,这让那些卖房人觉得吃亏,才有反悔之心;二是这些二手房大多没有办理房产证,或者交易时双方没有过户,为产生纠纷埋下了祸端。

买房交流群-72群(398)
  • 森:时代倾城怎么样,值得买吗?
  • 时光机:挺不错的啊
  • 随心:现场有优惠活动,可以去看看
  • 随心:现场有优惠活动,可以去看看
  • Lucas:周边环境还可以
  • 小鱼鱼:值得入手
  • 贤:我老婆挺喜欢的
3123人正在热聊楼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