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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征用有哪些管理条例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2016-09-08 14:27:36

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的行为。 土地征收方案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基本工作流程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用地单位应按规定办事员理征用集体土地的各项手续。
  1.征用集体土地申请:用地单位需要征用土地进行项目建设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县级国土房管局提交相关文件、资料,提出用地申请。
  2.征用集体土地受理:区、县级国土房管局接受用地单位提出的征用集体土地申请,经审查对提交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予以受理。
拟定征地方案
  基本工作流程
  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用地单位提出的征用申请后,应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定各项征地方面方案,征地方案包括以下各项主要内容:
  1.农用地转用方案, 2.补充耕地方案3.征用土地方案, 4.供地方案,
  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以下要求,根据不同情况拟定征地所需相关方案:
  1.建设只占用国有农用地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只需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2.建设只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只需拟订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3.建设只占用国有未利用地,按照相关规定应由国务院批准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只需拟订供地方案。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的听证申请,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公示期满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包括:
1、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
3、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4、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5、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6、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7、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8、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应当配合土地征收工作,不得拒绝和阻碍土地征收实施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的征收工作,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及时办理补偿安置登记的,征地单位应将调查登记结果进行5日公示,并作为补偿安置依据;经依法补偿安置据不领取各项补偿安置费用的,有关费用以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名义储存,视为已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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