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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使用需要具备什么法律常识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2016-09-08 20:29:45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建设的步伐加快,社会经济得到快速的发展。国家对农业政策进行了大幅调整,随着集体土地效益的提升,农村土地问题也不断的增多,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步伐,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平稳、快速的发展。我们要知道哪些农村土地使用法律常识呢?

农村土地使用法属于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是外延比较大的概念,这里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
第1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管理监督检查。

按照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也就是国有和农村集体所有。除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外,下列农村的土地也属于国家所有:(1)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2)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3)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后,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5)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房,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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