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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现状如何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2016-09-09 03:32:16

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通过合法的形式,保留承包权,将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行为。农村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通过土地流转,可以开展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的农业经营模式。 那么,农村土地流转现状如何?

农村土地流转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兴起到现今已经发展了近20年。但它的发展始终不顺畅。改革开放后,农地流转实现了由“禁止流转”到“放开流转”,再到“支持流转”,“规范流转”的制度变迁,取得重大进步。虽然农地流转的面积和比重在增加,但进展十分缓慢,而且相对于中国1.5亿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而言,流转的比例仍然很小。根据农村政策研究室调查,截至1984年年底,转出农地的户数占总承包户数的2.7%,转出的耕地只占总耕地的0.7%。1984-1992年间,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调查资料显示,完全役有转让过耕地的农户比重达93.8%,转让一部分耕地的农户比重仅l.99%.

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现状,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应包括头次流转和再次流转;另一种观点认为应仅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土地使用者之间的转移。两种观点的矛盾是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是否包括初次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是存量与增量的问题。所谓集体建设用地“头次流转”,实质上是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的初次分离。目前这种分离在“土地财政”以及片面追求政绩观的影响下,其结果通常是建设用地供给总量的增加,而不是现有存量建设用地利用率的提高。这种新增建设用地增加迅猛而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效率挖潜不明显的结果显然不是我们的目标诉求。而“再次流转”则只限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是对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重新分配,其结果是使目前利用效率较低的土地资源得到更加充分、合理的利用,并不会增加新的建设用地。也就是说,“头次流转”极易造成土地供给失控和耕地的减少,而“再次流转”则明显比较容易监控,而且存量建设用地将向更加合理、集约、高效的利用方式流转,这显然是符合我们制度设计的目标诉求的。所以在当前情况下,本着平稳推进、循序渐进的原则,我们应该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限定在存量的流转,而不应包括所谓的“头次流转”,待日后时机成熟再进一步推进也未为晚也。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自上世纪80年代代初开始出现,并逐步从沿海向内地扩展。在较长时期内,我国土地流转的规模是稳定的,一般占家庭承包耕地面积的4.5%左右。近几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改革开放,力度的不断加大,城市化进程加快,农民收入结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农作物种植模式等,发生了一系列变化。土地作为基本的生产资料,流转现象日益普遍,流转规模逐渐加大。据农业部经管司统计,截至2007年末,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总面积达6372万亩,比2006年增长14.8%,占家庭承包耕地总面积5.2%。特别是2008年代以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明显加快,截至2008年8月底统计,各地上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已达到1.06亿亩,比上年增长66%,占承包耕地总面积的8.7%,比上年提高了3.5个西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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