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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注意事项有哪些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2016-09-11 08:04:55

农村房屋也称宅基地房,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于特定的身份,无偿从本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宅基地后,在宅基地上建造的建筑物。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使用权归农村居民,因此,具有无偿性、福利性和限制转让性。农村的房屋买卖标的不仅涉及房屋,还包含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车辆买卖合同范本。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


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57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实践中,法院根据合同履行状况以及双方当事人就房屋返还的意思是否一致,作出不同的判决:
(一) 对于无效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未实际履行,尤其是房屋尚未交付的,可以判决出卖人向买受人返还所收取的房款。
(二) 对于无效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双方当事人是否返还可达成一致意见的,法院可以尊重双方的意思选择。
(三) 对于无效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确认无效后的处理无法达成协议,法院可判决确认买卖合同无效,但是驳回出卖人要求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如果买受人反诉出卖人赔偿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时,法院可依据双方过错程度,支持相应的反诉请求。
(四) 无效房屋买卖合同所涉及的农村房屋征地拆迁的处理。现实征地拆迁中政府及相关用地部门或单位一般只认可农村房屋的出卖人为征地拆迁的对象,并且也只认可按出卖人的身份及家庭成员的情况给予其补偿安置待遇。此时的纷争或者诉讼不再是无效合同房屋返还的问题,而是补偿安置利益的归属及其分配的争议问题。

一定要分清房屋暂测和实测面积。对房屋预售合同上的暂测面积和交房时的正式合同上的实际面积差异提出意见,并写入正式合同的有关条款或增写补充条款。只有在合同中对面积差异有了详尽的约定后,才能避免上当。一定要讲究房屋买卖的付款方式是否规范。在合同中对付款的数额、期限、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有的开发商不是先签订合同,而是先让购房者交纳一定数额的定金,只给购房者一个收条,一旦发生纠纷往往造成购房者在追究其责任方面的举证困难。

购买农村房屋,只要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对合同条款的细节做好充分的约定,在遇到出卖人反悔请求解除合同时,买受人的利益才能获得较大限度的保护。笔者遇到的案件,多数是当事人为减少费用自行协议的,没有第三方如公证处或律师见证,结果损害了买受人的利益居多。因此,笔者建议,买受人应当委托此类业务具丰富的律师见证,以保障十几年后可能出现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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