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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如何处理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2016-09-11 08:05:37

根据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因此,农民对宅基地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宅基地纠纷只是公民因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而发生的纠纷。那么 ,纠纷如何处理?

1、无效房屋买卖合同中房屋可视同折价转让于买受人,买受人可以享有依附于无效合同权责关系的债权性财产权利,获得安置利益补偿中的大部分。一般包含两部分,一是房屋作价款(一般是房屋重置价结合房屋成新情况);二是带有出卖人身份性质的安置利益中的一部分补偿买受人的损失。
2、根据安置利益的不同形态,可以作不同的处理。如果安置利益为经济补偿,则可以由买卖双方分别取得补偿款,性质上是安置补偿款归出卖人,由出卖人以其中一部分对买受人予以补偿。如果安置利益是优惠购买安置房屋,则可以按安置房市价与优惠价之间的差价由双方分得。如果安置利益是另行安排给出卖人集体宅基地或者连带房屋的,则应当由出卖人给予买受人适当居住利益损失的补偿。
3、对于农村房屋买卖涉及征地补偿安置的处理,一般应当尊重政府部门的处理与协调,并尊重房屋买卖双方的协议。

《农村宅基地房买卖合同》无效,如何维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判决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作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特别是买受方,就应当注意合同无效后,如何才能在明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将将损失降到较低或希望法院的判决能保障自身的利益。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确认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转让人拥有两处以上的农村住房;2.转让人与受让人应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4.转让行为已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因此,本案应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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