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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于1988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根据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1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2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对免税单位自用土地如何解释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
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地;
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企业办的*、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可否免征土地使用税
企业办的*、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按照税法规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军队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7)安全防范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8)保障性住房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9)安置残疾人员就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10)老年服务机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11)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12)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13)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14)大学科技园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15)科技企业孵化器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16)医疗卫生机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17)教育行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18)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19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理和处置财产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20)国家储备商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下列土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1)房产管理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2)免税单位职工家属宿舍用地。
(3)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福利工厂用地。
(4)集体和个人办的*、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5)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占用地下土地是否免征土地使用税
占用地下土地,暂不征收土地使用税。
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用地,炸药库的安全区用地以及采区运岩公路,是否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石灰厂、水泥厂、大理石厂、沙石厂等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用地,炸药库的安全区用地以及采区运岩公路,免征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