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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哪些常见问题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2016-09-11 15:31:01

为进一步规范划拨土地使用权供应行为,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市土委会2014年第十三次主任会议精神,决定对安庆市区划拨土地使用权低价款标准进行部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时缴纳的成本费用。包括征地补偿费、房屋及其他附着物征收补偿费、征地工作经费、土地报批费及相关税费、土地前期开发成本、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等相关费用。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综合价标准:一类地区100万元/亩,二类地区80万元/亩,三类地区60万元/亩。地区分类仍执行《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安庆市区划拨土地使用权低价款标准的通知》(宜政办秘〔2013〕105号)文件确定的范围
三、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9号令)但具有营利性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一律不分类别,按100万元/亩征收。
四、下列建设项目免收划拨价款,由项目单位自行支付土地征收、拆迁、报批等费用:
(一)政府直接*的义务教育中*和幼儿园用地、乡镇卫生院用地;(二)政府性*的道路、交通、水利等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三)政府性*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用地;(四)政府性全额*的保障性住房(包括拆迁还建房、公租房、廉租房等);(五)军事用地、政府性*建设的特殊用地(宗教、监教、殡葬等)及慈善用地(养老院、福利院等)。对政府*的特殊项目,可根据实际按“一事一议”原则,由市土委会决定划拨价款标准。

划拨性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能收回吗?
无偿收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1款第(四)、(五)两项以及《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1款、《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1款、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五种情形。具体内容包括:1.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国有土地的;2.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核准报废的;3.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连续两年未使用土地的;4.未按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5.经国务院批准的核心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是强制的吗?
拆迁的实质是收回土地使用权,一般的做法是拆迁人购回被拆迁人的房屋,这样连房屋带土地都归拆迁人所有了。至于土地使用权类型是划拨的还是出让的不影响你取得拆迁补偿的。如果收回土地使用权是用于市政建设或者按照规划进行城市建设,基本上都是强制性的,拆迁单位都可以通过申请强制执行程序进行的。

划拨性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年限是多长时间?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虽然 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国家应当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法出让。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也可以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并可依法出让。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归国家所有,但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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