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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公积金贷款条件及贷款额度,如皋公积金贷款流程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2016-09-21 02:08:23

公积金贷款是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定期限以上的在职职工,为购建住房或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资金不足时,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那么,如皋公积金贷款条件、如皋公积金贷款流程、如皋公积金贷款额度的政策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来看一看。

一、如皋公积金贷款条件

第2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的,均可作为借款人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按规定在本市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在已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前提下,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可以不受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的限制。

1、高层次人才和高校毕业生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333工程”第1层次培养对象、国家核心学科、核心实验室、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核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3)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部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333工程”第2层次培养对象、博士生导师、教授或研究员级高工。    

(4)具有一等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人员、省“333工程”第三层次培养对象、市级学术技术带头人(拨尖人才)、获得博士*的人员和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

   (5)获得硕士*的人员,双本科文凭以上人员。

   (6)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及带项目带资金的各类人员。

   (7)经市人才测评机构认定的具有特殊才能的其他各类人员。

(8)应届毕业新参加工作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

2、军队转业军人、退伍军人所在单位已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以上的,可视同本人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以上。

3、与单位已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确有缴存住房公积金意愿的,可与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及其分支机构签订《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协议》,转入住房公积金代理户,按代理户贷款政策统一办理。

(三)信用良好,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1、借款申请人的贷款偿还能力标准的确认

根据人民银行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符合以下条件,可认定具备贷款偿还能力。

(1)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月还款额减去申请人、配偶及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之和与家庭月收入之比需小于50%。

(2)借款申请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同时,如有尚未还清的商业贷款,商业贷款月还款额加拟申请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月还款额减去申请人、配偶及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之和与家庭月收入之比小于55%。

2、借款申请人的偿还能力按家庭收入条件分类确认

(1)未婚子女申请贷款,其父母承诺共同还款的或父母申请贷款,其未婚子女承诺共同还款的,视同共同还款人,月收入可合并计算。

(2)住房公积金缴存月工资基数根据规定实行封顶,由此造成住房公积金缴存月工资基数小于实际收入的,根据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及单位盖章的三个月工资收入明细,或根据提供的税务部门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确定其实际收入。

(4)无固定工作单位的共同借款人,月收入可依据南通市劳动和保障局公布的当年缴存养老保险金的工资基数标准确认其实际收入。

(5)有固定房租收入者,根据提供的税务部门出具的租金收入完税证明,确定其实际收入。

第七条  借款人的配偶及未婚子女可以作为共同借款人;借款人未婚的,其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承担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连带责任。

第八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应当支付不少于购买住房总价规定比例的*款;属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应当支付不少于建造、翻建、大修费用规定比例的*款。

二、如皋公积金贷款流程

第十二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属购买自住住房的,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颁发之日起一年内向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分支机构或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属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应当在*终审批文件颁发之日起一年内向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分支机构或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

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时,借款人应当填写有关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簿、结婚证(已到法定结婚年龄尚未结婚的,提供未婚证明)及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二)购买住房的

1、提供规范的购房合同、财税部门监制的付款凭证或者提供房屋销售发票、契税发票、房屋所有权证等。

2、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提供批准文件或合法权属证书等证明材料。

(三)需要评估的,应提供有权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书。

(四)借款人夫妻一方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出具的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以上及在当地无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证明。

(五)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分支机构或受委托银行对借款人填写的申请表及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由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分支机构或受委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还款协议等,并办理公证、抵押等有关贷款手续。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手续办妥后,原则上由受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账户或个人还贷账户。

三、如皋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额度标准,按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标准执行。

(一)贷款较高额度较高不得超过所购买住房价值或抵押房屋价值的的80%

1、所购商品房价值可根据购房合同或销售发票价值来确定;所购二手房或用于抵押房屋价值可根据所购二手房契税发票的纳税价值,或所购二手房和抵押房屋的评估价值来确定。

2、所购二手房的纳税价格,或所购二手房和抵押房屋的评估价格,不得高于同类地段商品房市场价格;高于同类地段商品房市场价格的,由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贷审委员会按同类地段商品房市场价格确定。

(二)符合本实施细则第2章第六条中高层次人才条件的人员在已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前提下,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额度可以适当放宽,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买住房价值和抵押物价值的80%。

(三)1998年12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且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含住房补贴)的高校毕业生,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额度,可参照贷款额度标准的较高档可贷额度。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期限*长不得超过30年,但用于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及购买现住公有住房的,贷款期限*长不得超过10年。

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男*长不得超过65周岁,女*长不得超过60周岁。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的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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